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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在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意识形态及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造成了各国继承法律制度的巨大差异,由此,涉外法定继承常常产生法律冲突。迄今为止,由于国际上尚未形成关于法定继承的统一实体规范,用冲突规范解决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乃是各国调整涉外法定继承的基本方法。 近几十年来,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法定继承领域已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本文旨在通过对涉外法定继承这一古老问题的研究,探讨与当代国际交往相适应的法定继承法律适用规则。 本文除引言外,分五个部分阐述了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为涉外法定继承的界定。首先明确了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及性质,然后从不同的角度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涉外性”进行了界定。 第二部分从社会历史与法律两个角度阐述了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产生的背景,以及法定继承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针对我国“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该部分还分析了在法定继承领域我国各法域间出现的法律冲突。具体从法定继承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以及法定应继份等方面对内地与港澳台的法定继承法律冲突进行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具体探讨了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的基本模式和主要规则。在基本模式方面,本文阐述了同一制和区别制产生的历史背景,对二者进行了价值评析,并讨论了目前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两种制度的发展趋势。在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方面,讨论了传统的遗产所在地法、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被继承人本国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并对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简单地比较和分析。 第四部分阐述了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发展的新方向,即国际私法领域新的方法论对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指导与借鉴。包括传统的反致制度在涉外继承制度上的运用与体现,两大法系对自然人属人法上的理解日趋融合对涉外继承法定适用的影响等。本文还结合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讨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定继承领域的适用。 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规则的思考。先是评析了我国现行立法对涉外法定继承的规定,然后结合国际私法新的理论与我国现实情况,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提出了一些粗浅的主张和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