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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文件中提出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要求再次引发了关于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讨论。曾经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主张证明标准根据诉讼程序的递进也应当体现出差别。然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出后,学界的观点又发生了变化。以沈德咏为代表的许多学者提出“以审判为中心,核心是统一刑事证明标准”。此后,孟建柱书记在2017年7月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又修改了《意见》中的表述,不再强调各阶段均应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是强调各阶段应当有自己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证明标准是一个同时兼具理论性和实操性的问题。对此问题学界在十几年前曾有过激烈论辩,也提出过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然而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反应任何上述文件或会议的精神,或许是立法者或实务界并未就该问题形成可以反应在制定法层面的一致意见,或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明确不仅是完善证据制度的需要,也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指导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实践的当务之急。本文围绕“提起公诉证明标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视角”这一命题,分五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章,笔者对与提起公诉证明标准有关的争议进行了梳理。第一节介绍了最早时期对事实能证明到何种程度的反思,这种反思引发了不同诉讼阶段采用不同标准的争议;第二节介绍主张和反对不同阶段采不同证明标准的两种主要学说;第三节介绍了学者在论述这一命题时采用的不同表达,并提出笔者自己采用提起公诉证明标准表述的观点。第二章,笔者对域外各国的提起公诉证明标准进行了梳理,第一节和第二节分别针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进行分析;并在第三节尝试概括出域外国家在提起公诉证明标准上的共同点。第三章,笔者论述了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功能,主要包括过滤功能和慎诉功能;以及提起公诉证明标准所涉及到的价值因素,包括正义、秩序、人权保障、效率等。并对于不同标准是如何对价值因素产生影响作了一定的探讨,并将此作为笔者涉及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部分依据。第四章,笔者尝试反思我国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第一节根据“以审判为中心”对职能分工、诉讼构造、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论证提起公诉证明标准与审判定罪标准本质的区别;第二节对普通程序案件中,提起公诉证明标准具体应如何设定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三节对当前热议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提起公诉证明标准进行探讨;第四节通过分析庭审实质化的诉讼环境来论证笔者之前提出的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