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通过对可撤销合同的价值取向、效力状态、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及被撤销后的法律效果等可撤销合同理论进行研究,并通过将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进行比较,以期构建出我国科学的、适应时代发展的可撤销合同制度,从而使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能够更好的得到实现。 文章首先论述了可撤销合同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认为可撤销合同制度之所以历来备受推崇,其关键原因在于该制度不仅涵盖了无效合同制度的功能,而且对维护公平交易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有着完美的体现,是对该两项价值之调和:一方面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另一方面它又维护了公平诚信原则与社会经济秩序。可以说,作为典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干预方式,可撤销合同制度在降低了司法成本的同时,又促进了市场主体的成熟。 文章从第二部分起开始详细论述可撤销合同的基本理论。为了使我国的可撤销合同制度能借鉴世界先进立法,笔者还重点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并对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我国的可撤销合同制度在保持自身优势的同时,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及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吸收各国立法的优点,形成有我国特色的可撤销合同制度。 最后,文章将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详细比较分析,总结出它们的异同之处,从而进一步阐述了可撤销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更加便于实际操作和应用。 鉴于笔者理论水平的有限,本文诸多之处的研究尚不够深入,疏漏幼稚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专家学者见谅,并不吝赐教。 衷心感谢我的导师王遂起教授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自始至终所给与的鼓励和悉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