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保障体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安全”。但是,由于经济基础的薄弱,也由于认识的偏差与传统体制惯性的不良影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不仅有失公正,不能完整释放社会保障应有的保障功能,而且还出现了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保障实践的现象。这既不利于社会保障的高效运作,更不利于保全现存的社会保障成果。要消除这些弊端,我们必须建立高度社会化的、多层次的、全国统一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为此,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已属必要。因为社会保障立法作为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前提与基础,不仅为社会保障的全面发展提供帮助,而且能强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使我国的社会保障进行公正而有效的运作。但是,实现这一目的,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改变并重新确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并以此建构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消除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建设低效而无序的状态,保证社会主义各方主体利益长久、协调的实现。本此目的,本文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价值重新确立的原因、内容诸方面的具体分析,认为: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应在社会保障法的价值体系中,确立以人为本、尊重基本人权、兼顾社会安全与社会公平的多层次的价值取向。同时,为了保障立法目标的实现,要提升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层次,实行统一立法模式,制定《社会保障法》,对社会保障的适用主体范围、基本原则、各方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模式作出系统而又完备的立法规定。 为此,全文共分三部分对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模式选择进行了具体分析。 第一部分通过对相关概念及关系的界定分析,阐明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法誉硕士学位论文入IASlfR’5‘l‘IIESIS 与社会保障立法的内在逻辑关系。这是文章的基础部分。通过对“社会保障” 的释义和体系的界定,从而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模式选择的研究提供 基础性的帮助,社会保障法是这些因素影响的直接效果。 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学术界有关立法价值取向争论的介绍,表明维护人 权、实现社会安全与社会公正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认为选择这一 取向是由社会保障的功能与本质决定的,也是由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 与现实、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历史与现实决定的。这是文章的核心部分。 对社会保障立法的模式选择有实质性意义,决定其目标模式的选择。为此,文 章重构了其价值的基本内容,认为一般应由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并逐步提高 原则、普遍保障,区别对待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和以国家保障为主, 多方保障结合原则构成。 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外部关系与内部结构的介绍,阐述 了《社会保障法》的建构应注意立法超前、城乡差异与地区差异、法律移植以 及国际立法接轨诸问题与立法统一化的协调,并且还应注重总则、分则与附则 之间的关联性,其内容的设计不能离开人权、公正与安全的立法取向。之所以 要选择以《社会保障法》为核心的“一法为主”的模式,是因为它有利于保障 人权、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也有利于适应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 势。 总之,通过对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的分析与《社会保障法》的初步设 计,我们要依据人权、社会公正与社会安全的价值理念,改差别对待模式为一 体对待模式,使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获得更合理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