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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我国逐渐重视海洋行政执法。2013年国家海洋局进行重组,在海洋行政执法队伍整合阶段,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尚未厘清,需要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以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完善的海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有利于监督海洋行政执法权的依法行使、制约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滥作为等违法乱纪行为。监督机制是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多方面要素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互动关系和运行过程,各要素作用的发挥都将影响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监督机制中各要素均存在问题。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主要存在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职责不清、缺乏合力;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机制运行方向单一;监督方式单一;监督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有监督制度、监督体制及监督机制三方面的原因,具体包括:一是监督制度方面,缺少行政执法监督的专门性法律;抽象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制度缺乏有效性;行政执法合理性审查制度存在局限性。二是监督体制方面,监督部门是双头领导体制;监督部门权责配置不合理。三是监督机制方面,监督主体间未形成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多种监督机制配合衔接不够。本文在探究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借鉴了我国沿海地区海洋行政执法监督、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有益经验,这些经验主要体现在:要确保监督主体能通过既定的程序参与到海洋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应加强检察机关等监督主体与海洋行政执法机关的互动与联系,应当建立跟踪监督机制,加强海洋行政执法信息的通报等。针对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所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对策和建议。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建立海洋行政执法监督的协调机制:二是扩充监督的内容;三是建立对监督机构的制约机制;四是多种监督方式并举;五是明确监督权行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