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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被称为“刑法的铁则”和理论基石,它的价值与功能是其他刑法原则无法替代的。我国在1997年新刑法典第3条中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化,不意味着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化。刑法解释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可谓刑法学的永恒课题。刑法要适用必须通过解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对刑法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制约作用。刑法解释方法作为刑法解释最核心的一个方面,无疑也会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对罪刑法定原则指导和制约下的刑法解释方法进行研究,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除导言与结语以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介绍。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运动时期,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争取权利和自由的成果,是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理论,是法治国家的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和标志。我国自1997年将其引入刑法典。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为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罪刑法定原则的宪法基础是民主主义与人权尊重主义;现代刑法理论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分为两个侧面—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二者的有机结合已经成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统一要求。第二章是刑法解释方法的基本分类。第一节是刑法解释方法学说概览。笔者回顾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学者关于刑法解释方法分类的各种观点,并进行了简要的评析。在第二节中,笔者认为,刑法解释方法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文义解释;第二类是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三种;第三类是其他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比较解释等。其中,前两类解释方法,都是为特定的大前提的真实含义提供理由的解释方法,具有相对独立的实用价值。而第三类的其他解释方法,要么可以被包容在前四种解释方法之中,比如当然解释、比较解释;要么就属于刑法条文的适用方法,比如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单独列出,统一归入第三类其他解释方法之中。第三章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方法的制约。主要探讨了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方法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最有争议的扩大解释的制约和影响。首先,文义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基础,也是进行刑法解释的第一步。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文义解释不能超越文字的可能含义,应当以文字的可能含义作为限制法官解释的边界。其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目的解释应采客观论的目的解释。目的解释作为决疑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其他解释方法得不出合理的解释结论或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借助于刑法的目的而明确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方法。最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此意义上说,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线是相对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笔者提出了5条具体的判断标准,用以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第四章是对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的法理分析。笔者首先评析了学术界的各种传统观点,进而主张,各种刑法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一般遵循以下序位排列:首先是文义解释,然后是体系解释,再次是历史解释,最后是目的解释。当然,各种解释方法都具有自己独特的功能,但也都有自身的缺陷,它们之间的序位排列,既体现了一定的规律性,但又不能绝对。它们只有相互补足,相互印证,才能在个案中协调各种价值与利益,真正体现正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