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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规则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梳理和简明扼要的评析。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则中,本文首先指出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中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同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约定订立的情形。接下来重点梳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订立的情形,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改制中订立劳动合同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以稳定劳动关系为目标,大力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我国的劳动用工模式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转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规则中,本文首先介绍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的情况,并通过案例具体分析了在司法实践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可否单方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下来介绍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规则的规定相对较少。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则中,本文首先分析了在劳动法领域解除和终止的含义和关系,接下来对《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规则分别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则包括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劳动者预告辞职和即时辞职,用人单位预告辞退和即时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主要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灭及其他法定情况。从整体上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则体现着较高的解雇保护。本文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规则进行梳理和评析的基础上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规则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检讨。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则中,逐一分析了对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在该用人单位”的理解;“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界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指出了其中存在的缺陷。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规则中,具体分析了其存在的缺陷,即:一方面只赋予了用人单位极其有限的单方变更权,另一方面没有赋予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的单方变更权。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则中,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方面,其余的解除和终止条件都是相同的,没有体现出差异性,两种合同没有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本文第三部分在对国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考察和借鉴以及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规则提出了的完善建议。其中,对国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考察和借鉴包括欧洲模式、日本模式和美国模式。欧洲模式下的劳动合同制度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结合的方式;日本模式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和终身雇佣制度紧密相联系;美国模式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以“雇佣自由”为主导,辅之以成文法的“解雇限制”。在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规则的完善建议中,分为整体思路和具体思路。从总体上来讲,笔者建议,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规则的调整应该从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向改革入手,将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界定成为两种与市场经济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相适应的劳动合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挥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功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挥劳动合同建立灵活性劳动关系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