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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值结构、就业结构和人口的城乡结构相配套是经济增长的内在要求。但是,在我国,就业结构转换滞后于产值结构转换,人口城乡结构转换又滞后于就业结构转换。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转移与其家庭的城市化不配套是结构转换不协调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近两亿转移劳动力中的80%采用的是非家庭化的转移方式,家庭的生活重心保留在农村,这些转移劳动力预期自己年老、生病、失业时将会返回农村,他们在城市只能维持暂居状态。这种转移方式与其他国家发展过程给我们的启示和经典理论给我们的指引完全不相同。本研究构建了一个家庭迁移决策模型来分析农民工的非家庭化迁移现象:家庭追求工资收益、财产收益、公共服务收益、家庭团聚收益在内的目标函数最大化。在目前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制度约束和市场条件下,工资收入最大化要求劳动力离乡外出;农户家庭的承包地、住房等财产不能自由参与市场交易;公共服务城乡分隔,地域分隔;后两种收益的非流动性要求家庭留在户籍地。从收益最大化角度,农户家庭的决策结果是:劳动能力强的青壮年劳动力进城打工,劳动能力弱的家庭成员留在农村,照顾承包地和住房,并获取农村政府提供的微薄但聊胜于无的公共服务。家庭人口被分割为外出者和留守者,家庭同时生活在现代非农部门和传统农业部门,形成两部门生存现象。本文用浙江省农民工的调查数据对理论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显示,虽然土地和住房的数量、是否有免费义务教育、农民工自身的人力资本水平等对农民工家庭是否进行整体迁移影响不显著,但家庭中是否有15周岁以下儿童、是否有65周岁以上的老人、外出务工的工资收入、务工的时间、户籍地集体分配收入的多少,外出距离,以及与财产和公共服务有关的制度因素等对农民工家庭的迁移决策有显著的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对我国近30年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家庭滞留农村削弱了劳动力转移的正面作用,产生以下负面效应:要素流动的收入差距拉平作用减小了,不利于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的改善;家庭固守在农村,强化了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使土地的分配和利用都遵循公平原则;家庭不迁移,承包地不能退出,农地细碎化经营局面始终无法改观;家庭迁移滞后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家庭迁移滞后还抑制了产业集聚中的前向和后向联系,降低产业集聚的速度;家庭不能迁移,遇经济低潮劳动力即行返乡,使城市的劳动力蓄水池功能失效,延缓经济复苏的速度;农村儿童的城市化速度滞后,对国民的人力资本积累产生消极影响。公共服务制度、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是三位一体的。在户籍制度分隔下,城市居民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农村居民则以土地承担公共服务职责。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保证土地能够替代社会保障职能的一种制度安排。这三种制度互相关联,单独的户籍制度改革难以成功,也许我们需要在30年渐进改革思路之外探索制度改革的配套推进。改革的突破口是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在此基础上,公共服务的城乡转换和跨区域流动才有可能。当农村的公共服务由政府承担后,土地才能恢复其财产特性,按效率原则分配和使用,土地产权的进一步个人化发育才有现实基础。这两点实现后,以户籍分隔城乡就不再是必要的,当劳动力流动时,财产和公共服务收益不再成为家庭流动的阻碍因素,家庭整体向城市迁移才有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