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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各地食品安全形势令人堪忧,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提出巨大挑战,因此,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行政问责机制就成为首要问题。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问责制首先具有“行政针对性”,即针对的客体对象是相关行政单位及工作人员,主要是政府和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容与目的是要求客体承担由于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的责任而造成伤害或损失事实的发生这一结果。目前,我国已有多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法律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主旨思想、监管内容与体制、监管责任分配与认定、责任追究方式与方法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食品安全监管的问责制度层面缺陷较多。本文具体以目前最为焦点的肉业问题为例,对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问责机制进行了分析。鉴于调查研究的结果与目前的行业现状,本文通过深入研究以期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研究部分:第一章为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现状、研究技术路线与方法;第二章为食品安全监管由于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理论基础;第三章对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度进行了相关法规分析,并列入实证来分析现存问题;第四章提出对策与建议。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只有明确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地位、制定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法律机制、建立有利于高效问责的保障机制才能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