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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日益深化,国际投资成为世界贸易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国际投资仲裁也在此过程中随之发展为解决投资者—东道国之间争端的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为了应对国际投资仲裁在现阶段面临的公共利益风险以及信任危机,世界各大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演变与发展的过程中,纷纷加入了透明度规则或透明度条款,我国在这方面也不例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2017年10月1日颁布了《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在透明度问题上吸纳各大仲裁机构的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透明度条款体系。本文拟从条款分析的角度出发,采用法解释学与比较研究的方法,针对《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进行以透明度规则为核心的研究,重点考察贸仲《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中与透明度相关的条款,并探寻其中的体系关联。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透明度规则的起源、发展到现状,结合贸仲《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透明度规则条款重点定义何为投资仲裁中的透明度。第二部分为外部表现分析,重点分析《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中的三条最具代表性的原理性条款,包括第三方参与、默认公开审理以及仲裁资料的公开。从条款出发,将条款中的规则进行定位,考察贸仲制定该规则的动因。此外考察目前国际主流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对于透明度的规定以及实践,主要包括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及斯德哥尔摩仲裁院(SCC)。上述仲裁机构均有仲裁规则,并且仲裁规则均针对透明度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例如2006年对于《ICSID仲裁规则》的修订和UNCITRAL在2014年生效的《透明度规则》。通过对国际各大主流仲裁机构的透明度规则进行梳理和分析,同时和贸仲《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进行比较,考察贸仲对于透明度相关问题的态度,以及在条款中透明度问题是否表现得充分和完整。第三部分论述透明度规则在我国投资仲裁实践中的发展趋势。在总结以上的分析比较结果的基础上,分析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透明度的发展趋势,以及贸仲《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发展趋势。最后一个部分基于前述的结论,针对《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透明度条款提出其现有缺陷以及完善策略。通过对仲裁规则的研究,望能提出一些对我国海外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与我国的争端解决起到良性发展的作用的建议。在国际投资争议以仲裁为解决方式的背景下,通过对仲裁规则透明度的研究,发展趋势分析,更好地使用国际投资仲裁方式解决投资争议。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发展,促进我国对外交流的深化,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助力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