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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解决民事“执行难”和整治民事“执行乱”运动的深入,民事执行方式改革已经纳入法院大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议程,对民事强制执行予以单独立法也开始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如何对民事执行权进行正确配置是进行执行方式改革和进行民事强制执行单独立法的核心课题。本文旨在对这一核心课题进行初步探讨。 全文除前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约四万八千字。 前言部分指出,我国民事强制权配置不当是民事“执行难”和民事“执行乱”的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因,对民事执行权进行正确定位并根据其性质正确配置执行权、改革现行民事执行机构是我国执行工作走出困境的必经出路。 第一部分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民事执行权的性质直接决定着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有关民事执行权的主体属性学说和有关强制执行权的国家分权(分工)属性学说,然后对如何对民事执行权予以正确定位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指出要进行正确定位民事执行权,首要的前提是统一执行内涵和外延,本文主张执行应以诉讼阶段进行划分,在执行程序中,从中请执行到执行终结,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活动都是执行工作,都由执行法律来予以调整。在这一前提下,本文认为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属性只能是国家,执行机构只能是国家机构,在国家分权(分工)属性问题上本文认为:执行权的运作一方面以效率为价值追求,具有主动性、强制性、单方面性等行政权特征;另一方面执行权又以公正为价值标准,具有一定中立性、终结性等司法权特征,是一种行政司法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性质。 第二部分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缺陷及其后果。该部分首先考察了我国执行机构设置的由来和我国执行权配置的现状,分析了现行民事执行权配置存在两大机制性缺陷:一是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混淆不清,二是执行机构职责不明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指出这必然使我国执行权不能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的客观需要,“当强不强”,“当弱不弱”,导致民事“执行难”和民事“执行乱”。 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理念。本部分通过对意大利、澳大利亚、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瑞士等国民事执行权配 置的分析,指出了尽管表面上各国执行机构各不相同,但在笔者界定的执 行概念内,无论是所谓“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执行”的国家还是所谓“法院 外设执行机构执行”的国家,都奉行着相同的执行权配置理念;即:一、 对执行权按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有效的分权;二、对执行权、尤其是执行 权的行政权性质部分进行严密制约监督;三、对可能被执行机构侵害的权 利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规定了严密有效的救济程序;四、在尽可能 实现执行结果和保证执行救济裁判公正的同时,对执行权的行使作出诸多 限制性规定,既严铡定执行权的权限范围,又鞭执行的其他程序独立 价值。这:些理念对我国进行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和进行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具 有深k。1的启示作用。 第四部分对我国民本执行权配置的构想.本文认为,我国要民事执行 机构改革与民事执行权的重新配置,首先必须遵守四个基本原则,即:遵 循民事执行权的基本性质原则、依法进行改革和重新配置原则、结合我国 国情原则、效率和公正与其他程序独立价值瓶原则。在对我国民事执行 机构改革和执行权配置的具体设想上,本文提出了以下主张:将执行权分 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成立专I’刁的执行行 政机关f行局,专 I”刁执行实施权,在执行tN内实行行政化管理体制; 由法院系统行使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执行裁判权;当执行局的执行官不当行 使执行实施权时,可主要通过上级执行局的行政复议和向法院行雌提起 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对执行法官不当行使执行裁判权,可主要通过审级 制度予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