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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遏制土地资源的破坏趋势,这几乎是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当局的思考。俄罗斯联邦在国家政治经济发生变革的过程中,不断地加强了土地资源保护立法,形成了一整套土地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深入研究比较,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会有所启示和帮助。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在全面总结分别介绍中国、俄罗斯两国现代土地资源保护立法主要内容和经验展示两国现代土地资源保护立法进程的基础上,着重对彼此的差异和特点,进行系统地分析评述,并结合有关立法在实践中的效果和问题,从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提出学术见解和改进建议,以此探寻全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社会主义土地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新思维和新构想,填补我国在这一研究领域的空白。本文研究的基本内容包括本文共分10 部分: 第1 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方法和思路、研究创新与难点。第2 部分概述,主要对本文研究内容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第3 部分从中俄两国现代土地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历史出发,分别介绍了两国现代土地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情况。第4 部分介绍了中俄两国立法中确立的土地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各自的立法特征进行了分析评价。第5 部分介绍了中俄两国中土地资源保护的立法中,形成的立法体系、法律体系,对各自的特征进行了分析评价。第6 部分介绍了中俄两国立法中形成的土地资源保护的基本内容,对各自的立法特征进行了分析评价。第7 部分介绍了中俄两国立法中确立的土地资源保护的体制,对各自的立法特征进行了分析评价。第8 部分介绍了中俄两国立法中确立的土地资源保护的监督和法律责任体系,对各自的立法特征进行了分析评价。第9 部分是研究中俄两国土地资源保护立法趋势和历史借鉴。第10 部分结论。本文研究的方法主要有比较法: 所谓比较法,在国外比较法学家中有不同的理解,如英国法学家沃森认为它是一种法制史和法理学的研究。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费尔德则认为比较法是一种文化。中国比较法学家沈宗灵认为,简单地说,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采用了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功能比较与概念比较、静态比较与动态比较三种比较方法。宏观比较,是指不同社会制度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比较,即指对中俄两国不同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下实现土地资源保护立法的整体评价和比较。微观比较是指不同法律概念、规则、制度以至部门法的比较,即指对中俄两国土地资源保护立法的历史发展、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法律体系、法律监督、发展趋势等进行具体的评价和比较。功能比较是指“要从不同法律的差别中发现不同解决问题的手段”(沈宗灵,2003),即指对中俄两国土地资源保护立法中“不同解决问题的手段”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提出立法借鉴。概念比较是指规范比较或者立法比较,即指对中俄两国土地资源保护立法中基本概念、立法结构、立法规范等进行比较研究,以进一步了解两国各自的土地资源保护法律制度。静态比较,是指对一般特定时间、特定法律条文、法律内容的比较,即指对中俄两国土地资源保护立法中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内容的差异进行的比较。动态比较是指对上述法律的产生、发展、实施、作用等问题的比较,即指对中俄两国土地资源保护立法的历史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