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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发展,许多新兴的金融制度被引入我国,信托便是其中的一种。信托贷款,是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的一种方式。信托贷款因为具有融资速度快、操作灵活等优点,而被广大的中小企业作为融资的主要方式。因为信托贷款难免存在一定风险,贷款人为了尽可能规避风险,可以要求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贷款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本案中,国托公司作为贷款人,银进公司作为借款人,银联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因银进公司没有按时履行其还款义务,于是国托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银联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经过两级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并且经过最高法院的再审审查,法院支持了国托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本案因为涉及到借款人银进公司的破产程序和刑事案件问题,所以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争议焦点主要有5个:1、本案是否应该因涉及刑事犯罪而中止审理;2、本案是否存在恶意骗取担保的情况;3、本案原被告适格及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4、本案是委托贷款关系还是信托贷款关系;5、本案在国托公司申报债权后是否应中止审理。针对这5个争议焦点,经过查阅资料和全面分析探讨后,得出如下结论:本案案情虽与刑事案件有部分相关,但不应因此中止审理;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恶意骗取担保的情况;国托公司是本案适格原告,银联担保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法院不应主动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是信托贷款关系;在国托公司申报债权后,本案不应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