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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从诞生至今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从时间维度上看,意思自治原则从无到有,从涉外合同领域到涉外非合同领域,从对选法空间的严格限制到没有限制,从须双方当事人合意到仅需单方选择即可,这一原则的适用领域、范围、方式均呈现宽松态势。2011年4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多达15个条款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适用范围也从传统的合同领域扩大到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物权、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领域。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中,意思自治原则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7、37、44、50条在立法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以及该原则在选择法律的方式、范围和时间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的不足。重新审视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立足于该原则存在的基本理论,深入了解其产生的基础、价值取向和存在的意义,有助于更全面准确地把握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从涉外合同和涉外非合同两个领域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规定,有助于更全面地把握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特点。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深入剖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存在的问题,比较不同国家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有助于从横向上更好地挖掘意思自治原则本身的独特优势,同时针对提出的问题给出立法建议和改革措施,以完善我国立法,促进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期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