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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青藏高原上的藏族,因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生存环境、生产方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使得藏区的婚姻家庭习惯法“别具特色”。在对藏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之前,在我国藏族聚居地方的一个不小的范围内,还延续着颇具低于我国法律制度特点的部落制度,并且这一制度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某些习惯法仍留存至今,而这些残留在依法治国的现在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使得我国出现了一国实行两种法律的局面。虽然目前有关藏区的自治法规、婚姻家庭的变通规定等已经实施,其立法工作也呈积极推进之势,并且在全球化的趋势影响下,藏族的婚姻家庭习俗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的演进,但是一些旧的婚姻家庭习惯法仍然存在。如何调适诸如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等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是我国法治进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就如法学博士张冠梓所说,如何实现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调整,即如何既可满足国家对法的统一性的要求,又保有各民族法律传统的自我独立与合理继承或者说如何恰当地把握法的国家属性与民族属性之间的尺度,是一个颇费思量的问题。笔者通过搜集大量的资料,并对资料予以分析整理,旨在通过对青海藏区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研习,比较当地的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差异、冲突和兼容之处的基础上,对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地处理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实现两者的互动,从而促进藏区的和谐发展提出了建议。本文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第一章青海安多地区关于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其中简要论述了习惯法、藏族习惯法,并对习惯法中关于婚姻家庭的内容予以叙述,以对其有个大致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概述了青海安多藏区婚姻家庭习惯法、实行区域自治后各个州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以及该规定贯彻实施状况。第二章具体的分析了青海安多藏区的婚姻家庭习惯法,共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方而是关于安多藏区的婚姻习惯法,其中包括关于婚姻形式的习惯法、婚约的习惯法、婚姻缔结的习惯法、婚姻解除的习惯法以及婚姻终结后的再婚问题。第二方面是关于安多藏区的家庭习惯法,其中包括家庭的类型、家庭的结构以及关于藏族家庭成员的关系。第三个方面分析了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特点和其在藏区社会中的功能。第三章再进一步的分析了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并对此提了几点建议。具体从以下几个方而来谈,一是两法之间存在的冲突和兼容之处。二是正确处理两法之问的关系,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处理两法关系应坚持的原则以及方法。三是健全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民族立法的建议,包括保护和发扬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应注意的问题和加强藏族婚姻家庭民族立法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