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毒品案件呈高发态势,防控治理形势严峻。由于毒品犯罪带有隐蔽性强、作案手段智能化等特点,毒品案件的侦破难度日益加大。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具有隐秘性、主动性、诱导性等优势,在打击毒品犯罪中恰好能弥补常规侦查手段的不足。诱惑侦查是指国家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某些重大、疑难案件,由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设置诱饵,诱使侦查对象实施犯罪,借此抓获嫌疑人或者获取犯罪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不管何种类型的诱惑侦查,都是侦查人员掌握主动权,采取一定的诱惑手段促使犯罪发生,并以此查获嫌疑人从而侦破犯罪的一种侦查手段。诱惑侦查从不同角度可以作出多种分类,最具代表性的可以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世界各国的立法及实践都对违法的诱惑侦查(警察圈套)持否定态度,但对合法的诱惑侦查予以肯定。尽管两大法系国家对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及历史沿革不尽相同,但都呈现出“有限度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的发展趋势,并且都在毒品案件的侦破中均运用诱惑侦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对诱惑侦查作出授权,但是规定过于宽泛,存在着一定的疏漏之处。而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将两个会议纪要作为办案的依据。由于会议纪要的内容、效力具有缺陷,使得诱惑侦查在侦破毒品案件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必须对毒品案件中诱惑侦查的适用进行法律规制。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是常规侦查手段不能侦破的刑事案件,适用对象是有合理的依据或者事实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是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在适用方式上要把握比例原则。为防止诱惑侦查的滥用,有必要统一诱惑侦查的审批程序,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并且赋予公民相应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