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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方式,以其自由、自助的优点成为越来越多旅游者出行的首选旅行方式,2013年《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推行,禁止了旅行社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影响了包价游的价格,导致包价游价格普遍上涨,从侧面进一步激发了选择自助游方式出行的人数激增,这也使得在自助游领域的纠纷层见叠出。从2006年南宁自助游纠纷第一案至今,自助游领域内的法律问题一直被学界热烈讨论,且新出的旅游法旨的调整旅游者、旅游辅助者与旅行社三方的关系,而针对旅游者自愿结成的自助游则没有相关规定,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在自助游领域还存在一些空白,使得在具体实务中出现了诸多争议,本文针对自助游纠纷领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相关阐述,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自助游的概念界定以及我国自助游纠纷的司法现状。因为法学界对于自助游还没有一个明晰的概念界定,例如旅行社推出的自由行,以及一些营利性的俱乐部组织的自助游,这些自助游本质上都是包价游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所以第一部分针自助游的概念进行了相关界定。其次,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自助游纠纷在我国的司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自助游组织者与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分析。这部分主要通过对自助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参与者的救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得出了自助游组织者应当承担一般理性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参与者应当承担救助义务的结论。第三部分,自甘风险原则在自助游中的适用问题。由于自甘风险原则在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在一些具体实务案例中已经援用此原则解决问题,所以针对自助游的特殊性,分析了此原则在自助游的适用问题,并得出了应区分适用的结论。第四部分,国外立法经验借鉴以及解决自助游纠纷问题的建议。国外旅游业发展远远早于我国,但是也没有比较专业化的法律法规对自助游纠纷进行明确的规定与阐释,但其针对自助游纠纷产生的争议却比较少,这背后的原因值得我们借鉴。一方面其完善的具体性的管理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另一方面,英美国家解决此类纠纷的两个重要原则给我一定的启示,即比较过失原则与自甘风险原则。综合以上部分的分析,得出五条具体性的建议,即严格界定自助游的概念、细化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参与者的法定救助义务、区分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以及建立与完善相关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