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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活动成为一种新的商业服务方式在近几年得到了飞速发展,很快就在国民经济的很多领域有了立足之地,而且在自由企业经济这个大舞台上,饰演了一个必不可少的角色。据有关数据显示。2015年1月到11月,全国所有的快递服务企业的快件加起来达到了182.5亿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48.1%,快递服务的收入共计达到了2456.2亿元,同比增长34.9%。2015年11月11日的网络疯狂购物期间,光这一天需要解决的快件就超过了1.6亿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56%。但是,不可避免的,像其它新生事物一样,它的兴起必定具有两面性。在快递业务高速增加的同时,产生了快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许多法律问题浮出了水面。我国的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不仅具有限制寄件人的“契约自由”、内容不合理、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等一般性的问题,在使用过程中具体到每一个条款,存在着更多侵犯寄件人权益的问题。笔者调查后发现,快递服务企业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没有和消费者交流的情况下,独自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格式条款和行业规范,例如:限制寄件人的诉讼权利、任意设定未保价快件的最高赔偿额、规定对自己有利的保价条款赔偿原则、任意限定索赔期限、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的范围被任意扩大等,使如今的快递服务中纠纷不断。据此,文章目的是通过对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问题的分析,找出产生此类快递格式条款问题的原因,根据具体的原因提出对规范快递合同格式条款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相关立法建议,也期盼消费者能通过本文加深对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了解,提高自身防范意识。本文第一部分讲解了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含义、认定及其合理性,使读者能够先了解一下本文的研究对象,也方便下面进行问题的分析;第二部分主要对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本身存在的以及它在我国快递服务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其与现行法律规范、行业规范的相悖之处;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的问题,笔者从相关配套措施和立法两个方面入手,提出规制快递合同格式条款的改进意见,使其能够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