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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因争吵、拉扯或者轻微殴打行为等因素诱发被害人内在疾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所占比重虽小但并非罕见,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率持续上升,此类案件的案发率越来越高。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应当预见标准等相关理论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加上实务中对于案件的处理存在些许问题,使得此类案件在定罪量刑上存在争议,判决差异较大,不仅不同地区判决结果不一致,甚至同一省、市内类似案件的判罚也大不相同。由于此类案件的发展过程具有特殊性加上实务中定罪量刑存在的问题,人们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讨论此类案件的学者也越来越多。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理论与实务两个层面,对理论中涉及的争议问题发表自己的浅见,并试着对实务中的问题提出建议,以探析此类案件的妥善解决之路。第一部分是同案不同判现象引发的思考。首先,本文将解释为何在文中用“诱发”而不用学者经常使用的“致”,接着以四例案件说明该类案件处理时存在的问题:类似案件不同地区判罚结果不同,同一案件两级法院判罚结果不同,同一案件检法观点不一致,这三类问题反映出实务工作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掌握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第二部分是诱发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概述。该部分由分为两个部分,前一部分是此类案件的相关概念概述,主要包括(1)对特殊体质的界定,解释用特殊体质而不使用常用的特异体质的原因,(2)此类案件的特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类型多样,案件导火索多为日常琐事;多数案件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缺乏预谋、无暴力或暴力程度较低,正常情况下不会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本人患有致命性疾病或器官病理性改变;行为人对被害人所患疾病明知程度低。(3)此类案件的分类:因争吵、谩骂诱使被害人疾病发作死亡;肢体行为诱使被害人疾病发作死亡,该类又分为三小类:①推搡、拉扯等行为诱使被害人疾病发作死亡;②击打行为诱使被害人疾病发作死亡;③厮打、殴打行为诱使被害人疾病发作死亡。后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法、表格研究法等方法,论述此类案件的处理现状(定性现状和量刑现状)。第三部分是诱发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定罪量刑争议的理论根源分析。首先是对两大法系及我国理论界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展开论述;其次是将结果加重犯本质理论存在的不同学说予以介绍;最后是分析应当预见的判断标准的争议,主要是介绍了预见能力预见义务的判断标准及二者关系。第四部分是诱发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定性量刑争议的实务根源分析。包括:实务工作者在刑法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应当预见标准问题上掌握标准不一致;部分案件中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证据搜集不充分,导致对于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酌定量刑情节适用不规范;实务部门受到法律外因素影响,有时难以完全坚持独立性,依法处理。第五部分是解决诱发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建议。从理论、实务与其他建议三个方面展开。理论层面的建议是:刑法因果关系应当采用条件说,结果加重犯本质应当采纳危险性说,应当预见标准应当是主客观相统一说。实务层面的建议包括:重点搜集核实有关行为人主观罪过方面的证据,鉴定意见中对被害人所受直接外伤等级作出鉴定,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时刻保持独立性、严格依法办案。其他方面的建议包括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落实国家司法赔偿制度、增加劳动补偿作为一种执行方式、加强判决书说理工作等。本文旨在通过对诱发特殊体质被害人案件的分析,结合理论与实务两个层面,试图为更加妥善地解决此类案件,实现此类案件法律与社会双重意义上的结案,提出些许浅见,以期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