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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涉及到爆炸罪的一个案例入手,具体分析爆炸罪既遂、未遂;王某的行为罪数、各罪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定处;基于同一目的实施的数行为犯罪中止的认定等。以求通过该案例的分析对爆炸罪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应用提供一点有益的参考。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案由及案情。人大主任宋某雇佣王某杀害其情妇,王某购得炸药和枪支、子弹在某闹市区宋某情妇所在单位门口的公路旁实施爆炸行为,但因炸药受潮未实际发生爆炸。此时,王某后悔杀人,没有开枪射杀宋某情妇,随即潜逃。第二部分归纳了案例争议观点及争议的焦点。案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王某实施的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既遂,还是未遂?王某的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之间是何关系?是实质一罪还是实质数罪?如何定处?王某在爆炸行为实施终了后放弃枪杀宋某情妇潜逃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对于宋某是否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第三部分是对案例中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此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分析危险犯的实质、既遂、未遂的标准、以及爆炸罪的本质是实质的未遂犯、法定的既遂犯;分析了王某为杀人购买枪支、弹药、爆炸物与实施爆炸是数行为而非一行为,其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故意杀人罪预备之间是想象竞合犯,为杀人而爆炸触犯的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之间也是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应从一重罪定处,牵连犯是实质数罪处断一罪,一般应从一重罪定处。但其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与爆炸罪之间不发生牵连,应数罪并罚。分析了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认定、犯罪中止成立的标准;分析了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的含义以及适用的限制。在对每个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后,笔者给出了自己对案例中争议如何处理的意见。第四部分是研究结论。通过前述该案例争议焦点进行具体分析得出王某的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既遂;王某构成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对王某应当以爆炸罪一罪定处;王某在爆炸行为实施完毕后,后悔杀人,放弃枪杀宋某情妇潜逃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王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与爆炸罪之间不发生牵连,应数罪并罚。因王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宋某不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但因王某故意杀人中止未达既遂,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由于王某的爆炸罪既遂与宋某的教唆行为有密切联系也有部分重合,故对宋某的量刑应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