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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民法领域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进行分析。首先从定义上对见义勇为做出阐述,从见义勇为的概念由来和现有的各地方法规对见义勇为的规定推出本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通过四要件说阐述了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特点,同时通过是否有受益人和行为的发生事由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简要的分类。第二部分主要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理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对见义勇为进行保护的理论依据、原因及其重要性。继而在此基础上对该行为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最后对该行为的民法属性进行了界定,基于该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一般要件,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特性,因此将其归于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无因管理。第三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因见义勇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及基于现有民法上规定的行为人受到损害时所享有的请求权。第四部分则主要立足于我国民法对见义勇为的保护现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对该行为的保护不足和缺陷。最后则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通过修改相应的民事法律制度、借鉴无因管理的规定以及确定见义勇为者的报酬请求权,更全面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