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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一百多年的历史使其发展成为了一套相对完善和先进反垄断法律制度,其中就包括较为完备的并购反垄断审查申报信息保密制度。中国反垄断虽然仅实施五年,但是从反垄断法甫一制定,就已经开始关注申报信息的保密问题,并且在法律中加以明文规定。但是与美国的保密制度相比,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的被并购反垄断审查申报信息保密制度尚处于发展的初期,目前仅有较为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距离美国已经形成一套细致、全面的制度尚存距离。本文写作以美国法律、规章、指南、范本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反垄断机构实践中主要参照的制度为依据,在对美国法律制度、反垄断机构规章及司法实践进行整理归纳后,梳理和介绍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申报信息保密制度的相关内容,最后在与中国法律制度进行简单对比后得出上述结论。本文包括七个部分:导言首先界定了本文中所提的信息申报保密制度并简单介绍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申报信息保密制度的结构、意义及本文试图解答的几个问题。第一节申报信息的保护介绍了以HSR法、FTC法和FOIA法为主干构成的信息保密制度法律框架,随后具体细化到自愿提交的信息、强制要求提交的信息两个部分详细介绍不同的保护措施、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第二节介绍在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下合法、合理的向州检察长、国会及其委员会、审批中涉及的第三人以及外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披露保密信息的相关制度。第三节讨论了申报信息的后续使用及反垄断机构返还申报材料的法律义务。第四节讨论了申报人对信息申报程序的合理利用,在申报前商谈、二次请求已经二次请求瑕疵争议解决等过程中合理利用反垄断机构的程序保护申报人的信息保密性,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二次请求商解决模式和快速审查程序及分阶段提交程序两个替代方案。第五节论述在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中申报人放弃申报信息保密性的相关制度。最后结论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在该领域基本法律规定,以美国法律制度为蓝本,指出其不足与差距,引出完善其相关制度的方向。笔者认为,虽然美国的信息保密制度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多数是值得我们学习的。笔者欣喜地看到如今我国的部分制度与美国的时间已经颇为类似,而且相信,能够与先进的制度越来越靠近一方面能更好地保护在中国的美资企业及在美国的中资企业的利益,更能促进中美两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及信息共享,共同维护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