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较为全面地分析和探讨了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制度。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特殊防卫权概说。本部分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特殊防卫权的称谓问题。具体论述了学术界对第20条第3款的六种称谓,并否定了其他欠准确的命名认识,论述了称谓于特殊防卫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确立了“特殊正当防卫”的称谓。二是特殊防卫权的特征。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在防卫的范围方面,强调的是范围的限定性;二是在保护对象方面,强调的是个人权利的人身性;三是在防卫侵权方面,强调的是防卫的暴力犯罪性;四是在防卫限度方面,强调的是防卫人的无限防卫性;五是在主观条件方面,强调的是主观意图的严格性。三是特殊防卫权的立法价值。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有效地保护人权;二是有利于体现刑法的公正价值;三是人利于更加有效地遏制犯罪;四是有利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全面发展。 第二部分:特殊防卫权适用条件。针对其中的三个主要条件进行了重点论述。一是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基础条件——特定暴力犯罪侵害现实存在。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进行了分析研究,并论述了“暴力犯罪”的概念和作为特殊正当防卫基础条件的暴力犯罪应具有的三个方面的要件。二是特殊防卫权的时机条件——特定暴力犯罪正在进行。集中论述了如何界定特定暴力犯罪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三是特殊防卫权的主观条件——特殊防卫意图真实存在。重点论述了特殊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特别强调了对“暴力侵害人”必须有正确的认识。 第三部分:特殊防卫权立法完善建议。通过对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的深入分析和理解,从而,一是提出了对“行凶”的理解与修改建议;二是提出了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理解与修改建议;三是提出了对“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与修改建议;四是提出了对刑法20条第3款的整体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