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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写入《民法总则》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立法举措,并将“绿色”理念引入民法之中,为民事活动提供私法判断的准则。为提高我国民法绿色化水平,解决我国突出的环境问题,集中体现民事主体与环境问题的侵权法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民法领域,有必要对绿色原则进行详尽的展开,这对于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推进侵权立法的完善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解决我国环境问题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我国侵权法的现有规定不足以体现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内涵,难以实现侵权法保护环境的立法新定位,对侵权法进行“绿化”仍是值得探索的方向。本文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条为视角,由五章构成,第一章是绿色原则的释义,明确其内涵及其理论基础,得出绿色原则作为一项限定性原则,对平衡人与自然关系、缓解资源紧张问题与环境问题都有帮助。我国侵权法作为调整民事行为与环境关系的集中体现,对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二者关系存在需求,此外国际民法“绿色化”趋势与我国生态政策赋予其新的时代使命,绿色原则蕴含的“环保、无污染、安全”等含义符合侵权法的全新定位,因此有必要在我国侵权法中展开绿色原则。第二章研究我国侵权法相关立法及其司法解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并对其评析,发现我国侵权法规范对“绿色原则”体现的缺失,存在侵权行为类型划分还不够精确、科学,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民事主体与环境损害的救济不完善,绿色原则内涵不清晰,功能不明确等问题。第三章为区分环境法与侵权法,保持民法的纯粹性的要求为侵权法中实现绿色原则提供价值、制度上的边界限制,得出要在我国侵权法的价值目标内展开绿色原则,设立相关侵权制度时,不得改变侵权法本身的立法目的与制度性质。第四章对域外侵权立法或判例关于绿色原则的体现并评析,从侵权行为种类、归责原则及其救济制度等方面着手,从国外先进经验得到启示对我国环境侵权进行全面“绿色化、生态化”:拓展我国环境侵权的行为类型,完善相应救济,包括对人精神损害的救济和对生态环境的救济,表现为增设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生态修复责任等。最后一章从立法和司法两个途径在我国侵权法中实现绿色原则。立法层面明确绿色原则在我国侵权法中应具备的功能,拓展侵权行为类型明确其归责原则,完善绿色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应然制度:包括增设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故意违反国家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等。司法层面规范绿色原则在环境侵权中司法适用的规则与范围,避免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万能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