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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是公权力,法院在判决书中援用宪法的行为可以看作是公权力对于宪法的运用。从这个角度看,法院援用宪法的行为为宪法提供了实践层面的正当性。本文借助汇法网、北大法宝两大案例数据库,对法院援用宪法的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并试图厘清宪法影响我国法院司法实践的路径。法院援用宪法,首先是一个态度问题,即法院是否原意援用宪法,其次是技术问题,即法院在决定援用宪法后,以何种方式援用宪法,最后才是效果问题,即援用宪法客观上起到了何种效果,本文亦依据这一逻辑展开。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章为绪论,阐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方法,详细梳理了相关话题的已有成果,并对本文研究的难点进行了保守的评估,并对“援用”行为的界定进行了说明,以避免概念的争议。第二章为法院对援用宪法的态度考察,重点考察了齐玉苓案批复和张连起案批复对于我国地方法院司法实践中个案的影响,尤其是08年后的影响,发现这两个案件的影响力依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无法禁止地方法院在判决中援用宪法,而地方法院是否援用宪法,则要看援用宪法是否对判决的做出起到积极作用,因而法院援用宪法不存在明确的障碍。第三章为法院援用宪法的技术性分析,集中探讨了法院在援用宪法过程中所面临的技术性问题,具体包括法院援用宪法的方式,法院援用宪法的文本界限和判决书中法律条款和宪法条款的关系。在法院确定对援用宪法的肯定态度后,援用宪法的技术就成为了影响援用宪法行为过程和最终效果的重要因素。在法院援用宪法时,区分宪法规则和宪法原则、宪法正文与宪法修正案,并无必要。法院需要考虑的是以适当的方式使“宪法”这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词汇进入判决书,进而影响判决结果,并且在宪法文本和法律文本中寻找到最为合适的条款,服务于法院的司法决策,而不是使司法决策引起争议。第四章为法院援用宪法的效果,本章将法院援用宪法的行为效果(或者说是功能)大体归为四类:基本权利的确认、限制与续造,宪法和法律的实质解释,契约的合宪性控制以及法院对法规范的合宪性确认。本文认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出发,法院援用宪法对基本权利进行确认和续造,乃是法院援用宪法的最大意义所在,这也是当下法院在有限的空间内援用宪法的过程中受到阻力最小的一个方向。随着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确认基本权利,完善裁判说理,必然就会带动基本权利在判决书中的续造和成长,随之而来的就是相关宪法和法律的实质解释的增多,可以促进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个案中得到更好的保障,通过个案推动制度的完善与变革,也不是没有可能。至于法院援用宪法对法规范进行合宪性确认,在现有的制度下,发展空间不大,法院对于各种法规范的合宪性确认远远够不上“合宪性解释”的水平,这只是法院回应当事人质疑的一种答复方式。第五章为结论。本文认为,我们对法院援用宪法的行为,应持包容和开放的态度。法院在实践中以务实的态度援用宪法,并不会有越权的举动,法院援用宪法的技术,尤其是在判决中处理宪法和法律关系的技术有待提高,法院援用宪法的效果也有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