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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专制政体的对立物。在封建社会及其之前不可能有宪政,宪政是一种否定王权专制的国家社会治理模式。 笔者认为,宪法产生是宪政产生的原点,有宪法才可能有宪政。宪法本身犹如一个治理国家社会的框架,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自由必须妥善安置于宪法的框架之内。国家权力的膨胀,就有可能侵越公民的私人权利空间,从而导致公民权利被吞食,最终导致专制。另一方面,公民权利膨胀到国家权力无法控制时,就会使政权失控和社会动荡,最终导致国家社会的无序和紊乱。宪政就是这样一个离奇的宪法框架装置,它规制着权力和权利的平衡,促进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宪政这一框架装置的核心就是确立一套有效的技术规则对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进行控制,以达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最终实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之目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以实现权力—权利的平衡。权力和权利的平衡发展是宪政演进的规律,权力和权利的失衡就会导致宪政框架破碎和宪政失败。 宪政框架一旦破碎,国家就会呈现出“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局面。宪政局面的出现仰赖于“良宪”规范的有效实施。宪政建设不仅仅是宪法本身的建设,而更在于宪法实施的实践层面的建设,也就是说,在于建设国家、社会、公民的权力—权利的宪法框架。今天,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我们必须重视宪法框架下权力和权利的共存与平衡发展。 中国宪政建设成败的关键在于怎样维持宪政框架的平衡,以及怎样让宪政在平衡的状态下发展。而宪政框架的平衡以及平衡下的发展,其关键又在于宪政建设中的各种力量的作用,所以中国宪政建设力量的分析与研究在中国宪政建设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党是民主社会的产物,政党总是和宪政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政党的领导,民主宪政就无法实现。从宪政框架上看,政党虽然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但它是现代国家得以运行、现代民主法治甚至宪政得以发展壮大的不可或缺的组织。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宪政建设的关系十分密切,她是中国宪政建设中重要的领导牵引力。这主要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和现实政治生活中对中国宪政建设的牵引作用,为此我们必须重视中国共产党在宪政建设中的牵引力作用。并且注意中国宪政建设中政党力量的培育与维护。 宪法的产生、发展都是由公民对基本权利、自由的追求驱动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出于对权利自由的珍视,他们把基本权利自由上升为宪法权利而融进宪法框架,让宪法给国家权力的行使划出边界,不让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宪政制度就是根据这一原理设计的。公民对基本权利自由的追求成为宪政建设的内在驱动力。这主要表现为:公民对自由权利的追求驱动着宪政的产生;公民对自由的追求驱动着实施宪政;公民对自由的追求直接驱动宪法的适用。为了挖掘宪政建设的民间力量,驱动中国宪政建设,笔者认为,应该构筑对国家有效制约的公民社会。 以国家为主导进行宪政建设时,立法机关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机关,在宪政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立法机关的立法是宪政建设的重要外在驱动力之一。这种力量的运作是能动的而不是消极被动的。立法促进法律体系完善,法律体系完善推动宪政建设发展。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节制行政权是进行宪政建设重要外驱力量。行政权绝非天然具有正确行使的品格,它极具扩张性。所以唯有依法行政,节制行政权才能有利于中国宪政建设。 司法机关确保司法中立,适度强化司法权是中国宪政建设的保障力量。确保司法中立是维护国家权力内在平衡的客观需要,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中保持中立是宪政建设的客观需要,中立的司法权力是中国宪政建丧的保障力量。司法中立力量有利于维护公民权利自由,保障权力在宪政框架中的动态平衡,司法审查权的强化是增强宪政建设保障力量的理性选择。 在我国,传统的立法机关合宪性审查的宪法监督不利于保障宪政建设,我们只有把合宪性审查权赋予司法机关才能更好地驱动宪政建设。为此我们应该引入宪法诉讼,设置一个准司法机关一宪法法院来保障中国宪政建设顺利进行。 本文具体分析了中国宪政建设中的政党力量、民间力量、国家力量、司法保障力量。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宪政建设力量的多元性、繁杂性,这些力量的性质和方向存在明显的差异。并得出结论:来自公民社会的民间力量是中国宪政建设的强大内驱力。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国家力量对宪政建设的作用力量是外因性力量,它必须通过内因性的民间力量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在国家力量中,司法机关的力量因为司法权中立色彩的日渐浓厚,它慢慢地从维护国家权力的传统立场而转化为保护公民宪法权利自由的立场,所以司法力量从性质上成为宪政建设的保障力量。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力量的发挥应注重把握它的领导性。. 总之,中国宪政建设是一个涉及党、公民、国家机关的浩大、复杂的工程,来自政党、民间、国家机关的各种力量都不同程度地作用于中国宪政建设的实践。我们必须对一各种力量的作用和性质进行分析,进而把握各种力量,并在此基础上对各种力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