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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敲诈勒索罪的数量呈日益上升的趋势。由于我国刑法采用简单罪的立法模式规定敲诈勒索罪,这就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困难。一方面,虽然目前有部分学者对敲诈勒索罪有一定的研究,而且一部分硕士论文对敲诈勒索罪有专门的研究,但是在理论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比如财产性利益能否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对象问题、暴力能否作为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等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敲诈勒索罪发生频率较高,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其他类犯罪、行使权利的行为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等等。因此对该罪有很大的研究必要。由于受笔者知识、精力、论文篇幅所限,本文对没有对敲诈勒索罪所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论述。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敲诈勒索罪概述。本部分首先对域内外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进行概览,然后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国(大陆)和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作了比较,目的是为下文的研究做铺垫。第二部分是对去年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敲诈勒索的修改所做的评析。第三部分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笔者在本部分抛天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三阶层说,而是从认定犯罪的逻辑顺序的角度探讨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我们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逻辑顺序,即,首先要考察是否有危害结果的存在,其次看危害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复次看该行为是否为法律所禁止。最后再考察行为人有无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果在上述任何一个逻辑环节出现断裂,将没有必要进行下一阶段的判断。概括来说,犯罪构成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客观构成要件;二是主观构成要件。本部分即是围绕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展开的。第四部分是敲诈勒索与权利行使之界定问题。本部分先介绍国外的学说发展与状况,接着再与我国的状况进行比较,然后通过一个案例来表明笔者对于此问题的观点。第五部分是敲诈勒索罪与相关犯罪的界定。本部分对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界限问题做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