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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82宪法中,就已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1987年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2010年又对其修订和完善,现已确立起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截止2008年全国共有村委会60.4万个,村民小组480.9万个,村委会成员233.9万名[1]。党和国家也在17大,17届3中全会中提出了“管理民主”、“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等具体要求,但是,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不断发展,一些深层问题也逐渐显露,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有:村委会选举的规范性、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的参与、村民民主意识不强等已严重制约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学术界有关村民自治的研究不胜枚举,却几乎都没有涉及西北民族地区,对甘肃和青海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研究更是凤毛麟角。甘肃和青海民族地区由于地理、自然、历史等方面原因,经济发展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东、中部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然而薄弱的经济基础与村民自治关系如何呢?本文通过采用文献法、实证分析与规范研究相结合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将经济发展和村民自治指标量化进行实证分析与个案深入展开分析相结合,研究甘肃和青海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其间还提出甘肃和青海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特殊问题即民间信仰的不良影响,最后提出夯实村民自治经济基础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了选题的背景及意义,分别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介绍,论述了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最后点出文章主要创新之处及不足。第二部分,介绍经济发展与村民自治基本理论,包括村经济发展概念与测定指标、村民自治的涵义、村民自治产生、村民自治发展历程、甘肃和青海民族地区村民自治发展历程、甘肃和青海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特殊问题。第三部分,首先,用对比的方式分别说明甘肃和青海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村民自治状况,其次,从调查问卷数据出发,将经济发展和村民自治相关指标量化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村人均集体收入和村民人均家庭纯收入对民主选举有积极影响;村民受教育时间越长,决策越民主;村干部受教育时间越长,民主管理制度执行越好;村民人均家庭纯收入和村民受教育年限对民主监督有显著性影响。再次,以甘南卓尼县C村和海北刚察县L村为例,文章对甘肃和青海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村民自治关系进行个案分析,包括经济发展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和村民自治对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两个方面。最后,小结了两者相互促进关系及不协调方面。第四部分,夯实村民自治经济基础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包括积极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现代社会资本转型,避免民间信仰和宗教信仰不良影响;提高村干部素质;提高村民文化素质,加强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