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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源头管控”环境保护思想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战略层面上相结合的产物,其对于环境污染的防治、生态破坏的缓解,预防因战略失误而造成的环境后果,响应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促进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人、自然、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009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有了新的突破,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对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2016年7月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了相应的发展。至此,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体系在我国由初步构建阶段迈向发展完善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文将对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在制度层面上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本文首先对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对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特征进行了描述,对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即风险社会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成本——效益”分析理论进行了相应的分析。论文第二部分对域外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考察,有如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并从公众参与、评价对象、评价机构、评价效力等方面对各国制度展开评析。第三部分对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介绍,并阐述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的实践现状,另外,分别从评价范围、评价内容、评价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系统性地阐述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现阶段在我国所存在的问题。论文第四部分主要针对上文分析总结所存在的问题探究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本文试图从评价范围、评价内容、评价程序、责任机制等几个方面寻求完善现阶段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进路,建立健全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推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功能,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实现绿水青山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