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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代化法治的制度化语境中,小渔船船员犯罪高发成为一种普遍的难以克服的法治难题。虽然20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远洋船舶上员犯罪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但小渔船船员犯罪在我国作为一种整体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却表现出一种与我国法治化进程背离的高发趋向。小渔船船员犯罪高发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在国家法治化的宏观制度建构上,构成了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构建社会和谐、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等战略蓝图的一个还未引起法学者警觉的现实障碍。在法学理论上,小渔船船员犯罪高发提出了如何解决来自国家权威的一股性法律规则之规则治理与诞生于特殊领域或区域社会的地方性习惯或者潜规则之间的隔膜这一法学史上的永恒难题。因此,对小渔船船员犯罪法律治理进行学理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在第一部分,本文对学界现有的关于船员犯罪法律治理的直接和间接研究成果及其问题进行类型化描述,指出这些存在未对船员作出类型区分,在研究方法和研究进路比较单,研究层次过低、直接关于船员犯罪法律治理的探讨在数量比重上过低,仅停留于现状的描述和一般性对策的提出,并未从船员犯罪的社会学、犯罪学和法理学的原因及其治理困境进行深度分析和解读这些问题和不足,以为本文的以下研究设定问题意识和理论目标。在第二部分,本文从小渔船船员犯罪的心理学、犯罪学、法理学的原因分析着手对船员犯罪高发进行了发生学解释。同时指出,这三种原因会以聚合的方式构成了我国小渔船船员犯罪之法律治理的多重困境和问题。本文第三部分从新生代小渔船船员所处社会阶层调整困境、船员犯罪的相关立法存在体系性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船员犯罪之犯罪治理困境三个方面,指出了我国小渔船船员犯罪之法律治理的现实障碍。然而,我国小渔船船员犯罪之法律治理困境和障碍的存在,并不意味我们在小渔船船员犯罪之规制上要毫无作为、无能为力下去。在第四部分,本文结合小渔船船员犯罪之法律治理的现实困境,提出了小渔船船员犯罪之法律治理在“子沟通主义法治上”理论指导下的理论构想以及初步的实践方案。本文结语指出,小渔船船员犯罪法律治理“子沟通主义法治”理论方案内的各种要素相互作用、相互依托、相互型塑,离开其中的任一要素小渔船船员犯罪法律治理的图景便会无法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