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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围绕《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为中心,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纪合同有关规定以及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规定而展开的。本文在第一部分指出,自《合同法》规定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以来,有关代理问题的研究存在几个主要不足:一是片面重视“以自己名义代理”的名分界定。即为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寻找到契合传统英美法或大陆法概念的名分,争论将其归入是间接代理、隐名代理还是其他代理类型。这种研究的不足在于,我国代理规则不仅借鉴了大陆法系的制度,还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经验,存在混合继受的情况,让这些混合继受规则很好地融合在我国法上,就不能简单套用传统大陆法和英美法上的概念,而必须给出我国自己答案的。第二个不足是陷入“区别论”与“等同论”对立理论之中。这种“区别论”和“等同论”的针锋相对也许并不存在,英美法理论和大陆法理论的差异主要在于英美法实用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宽泛的代理概念。第三项不足是侧重立法论的角度,片面强调现行法的缺陷。这种立场的不足在于对法律的良好适用将不能发挥积极影响。就代理问题而言,尽管《合同法》生效已十多年,很多学者仍然是基于立法论的立场对其提出批评和修改建议,这无疑不利于法律的良好适用。在本文第二部分针对既往研究活动存在上述不足,提出几点研究思路的转移。其一是构建我国代理制度的实用分类,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实际效果不同,将法律效果原则上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委托人)和第三人的称为狭义代理,将法律效果并不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我国现行法上仍以“代理”或者“代理关系”明文规定的称为广义代理。狭义代理又可以划分为“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和“以自己名义进行的代理”。而广义代理除了包含狭义代理之外,还包括《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以自己名义进行的受托行为”。第二是重视解释论立场和法律解释学方法。解释论是民法学研究的角度或者立场。在进行民法解释论研究时,必须遵循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各种解释方法或者手段在相互联系与相互制约的作用下,协力完成发现法律之规范意旨的任务。第三是重视意思表示等传统分析工具。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约束力之所以能在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归根结底还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的。第四是重视要件事实论的引入。因为《合同法》上的代理规则不仅涉及到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还涉及到要件事实的举证。有必要在解释时借鉴近邻日本的“要件事实论”,有意识地将“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加到法律解释和要件构成中去。本文在第三部分首先运用意思表示理论对“以自己名义代理”规则中当事人的意思进行剖析,提出《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并无真正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有为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具有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且受托人有为委托人利益订立合同的意思。接下来,该部分对“以自己名义代理”规则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提出《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合同约束第三人和委托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1)合同的缔结人为受托人和第三人。(2)从合同文本或者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委托人作为被代理人的存在。(3)在第三人看来,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4)从合同文本或其他证据中不能证明受托人是为自己订立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合同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包括两项:(1)合同的缔结人是受托人和第三人。(2)从合同文本或者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证据不可以证明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委托人作为被代理人的存在。《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三项:(1)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确实存在代理关系。(2)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3)第三人并非不愿意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三人向委托人主张权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三项:(1)受托人在合同订立后向第三人披露了代理关系和委托人。(2)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向第三人违约。(3)第三人未选择受托人作为主张权利的对象。最后在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衔接上,本文提出要从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方法入手。在解释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和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时,要考虑到商事活动这一限制性标准。在与《合同法》有关行纪合同规定的衔接上,本文提出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角度来看,行纪活动都没有适用上述两条规定的必要。最后,在结论中笔者也指出本文的局限。首先,对于代理类型的划分略显冗繁,不够清晰。其次,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显得笨拙,尤其对于比较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的运用还是停留在相对生硬的浅层运用。另外,对于要件事实论的把握还不够深入,对其应用也只是尝试性的,有待继续努力。综上,本文试图通过新的研究思路对《合同法》上相关代理问题进行研究和梳理,着重强调解释论的立场、法律解释的方法和要件事实论,虽然笔者对上述理论和方法的理解和应用有不足之处,但仍然提出了一些有创见的观点,希望对今后研究的深入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