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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对于农业生产风险防范和分散、农户损失弥补以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2004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直至2018年,中央1号文件持续性地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问题提出要求。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充分运用政府财政干预手段并与市场机制进行衔接,经过长期实践与探索,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在我国全力推进市场化改革的环境下,仍然由政府主导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已经不符合国家经济社会改革的主流理论和意识,也不适应中央政策导向及市场的发展需求。政府主导的运作模式下市场资源可以由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随意分配,行政垄断、权力寻租等现象开始出现,政府财政扶持结构不合理、产品供需结构失衡、监管责任缺位等问题较为明显,行政强制和干预过多影响市场活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了新要求,带动农民不同层次的农业保险需求,需要激发农民在风险管理意愿下的主动式农业保险需求。因此,转变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模式,由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相结合,约束政府干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程度和范围,通过政府引导规范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全面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本文内容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文章导论,介绍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转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实践背景及问题由来,归纳总结国内外现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和进展,交代本文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中存在的创新点和难点。第二部分为基础理论部分,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政府主导和政府引导的内容及特征的区别进行了阐述。并结合经济学和法学相关理论,为政府引导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论证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的必然性,通过介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和政策导线,归纳出政府主导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具体表现;并结合《农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探讨政府主导模式下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分析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引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现实必要。第四部分是论述国外发达国家包括美国、日本、法国以及发展中国家墨西哥、菲律宾等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模式的具体实践,总结出对我国政府引导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有益的经验启示。第五部分是完善政府引导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安排。明确法律制度完善应当遵循的价值及原则,确立政府引导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体模式,再分别从财政扶持制度、风险防范制度以及法律监管制度三个层面提出政府引导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举措和建议。第六部分是研究结论及研究展望。对行文开展情况和观点进行总结,并对今后政府引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其他问题的研究提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