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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对人的价值不言而喻,但这个价值更多的指向成年人,“私生活自主”、“私人领域不受侵犯”就是这种权利预设的最好表达。随着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被发现”和“被重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作为一项新课题进入学界视野,尤其是亲子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师生关系中的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以及刑事诉讼中的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权。仔细研究这三种类型,可以发现,亲子关系、师生关系、警民关系都是一种“权威与服从”关系,并且,他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性。反过来,也正是因为这种基于利益一致的预设,“权威与服从”关系变得更加稳固。沿着这个思路推演,似乎对未成年人来讲,独立主张隐私权变得多余,“无须隐瞒”、“透明”的状态才是最好的选择。但事实如何呢?父母、师长无处不在的监控已经导致许多悲剧发生,子女的房间、抽屉被任意检查,学生的纸条和恋爱关系被当场公开,涉案未成年人的过往及细节被肆意挖掘和报道,这些都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利益。在“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研究未成年人隐私权必须是个人主义的,将亲子、师生等看作一个整体的“社群主义”、“共同体主义”很容易将个人淹没在集体人格的危险之中,基于利益一致预设的“家长主义”不过是以成人权利话语为中心的利益表达,表面上是为孩子好的行为并不一定最终都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所以,在“权威与服从”语境中谈未成年人隐私权,其出发点实际上是一种“不服从”,即对权威主体的不服从并进而衍生出未成年人的正当隐私权利。但需注意的是,这种不服从的前提是未成年人法律上的合法隐私利益受到了侵害,而非将生活中的任何对立都看作是不服从。以亲子关系为例,父母子女之间经常对立,诸如关于早一些还是晚一些上床睡觉的争执,这种并不是父母权利和子女权利的对立,而是现实生活的写照。判断未成年人隐私权是否受到侵害必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是否对其隐私享有“合理隐私期待”,二是行为人或者政府机构侵犯隐私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依据。这两个方面几乎道尽了未成年人隐私权研究的精髓,父母、师长以及公检法机关的正当权利(权力)与未成年人隐私权无时无刻不处于利益衡量之中,而作为弱势群体、特殊优先保护群体的未成年人,他们的隐私权必须受到法律上的尊重。这种尊重既体现在宣示性的法律原则及法律条文之中,也体现在具体个案的利益衡量之中。曼德拉说过:“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态度更能深刻折射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了”,隐私权关乎着未成年人的自我认同、自我发展、个性养成以及人格尊严,我们必须珍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