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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服务贸易总协议》第15条的规定,制定规制服务贸易领域的补贴规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服务的新议题之一。服务补贴的贸易扭曲性是WTO各成员方进行谈判的最初诱因,GATS的目标是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降低市场准入给成员方的服务贸易带来的障碍。多边纪律的制定首先要以服务补贴的信息交换作为依据,WPGR作为用以协调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组织机构,提出了信息交换的必要性,并组织了多次会议进行服务补贴的谈判,推动服务贸易的谈判的继续进行直至达成一个满意的成果。服务补贴的谈判最终解决的必然是服务补贴的规则设计问题,牵涉大量的方案。WTO对有关服务补贴规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GATS协议里对服务补贴的规定中既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又包括国民待遇条款对服务补贴的约束,现有的规则只能约束成员方的承诺减让表中列出的具体服务部门。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对反补贴措施的具有一种消极的排除作用,除此之外,非违反性申诉也对服务补贴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它必须适用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补贴对服务贸易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服务补贴可能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其次,服务补贴可能导致某些部门的依赖性,降低部门内部自我创新和反思的意愿;此外,服务贸易补贴还有可能导致某些产业部门的过度发展与泛滥。因此,必须建立多边纪律规则以对那些构成壁垒的补贴措施进行规制,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鉴于以上情况,服务贸易规则工作小组多次对服务贸易补贴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这些讨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6年—1999年间,成员方的讨论主要涉及一些关于服务补贴的基础性问题,以及关于《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中的定义能否移植到服务补贴领域等。第二个阶段是2000至今。2000年7月,主席制作了一份清单把即将需要讨论的问题列制成了一个清单,以后的讨论将围绕这一清单进行。在2000年后近十年中,各成员每年都对清单中所列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但是这些进展都十分有限,成员对有关定义或措施都仍未达成具体共识。根据对目前情况的总结,在今后继续进行谈判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一些重要的因素:一是扭曲服务贸易的补贴。关于扭曲服务贸易的补贴,目前WTO有关规则尚未给出明确的定义,而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应当是,每个国家应该生产相比较于其他国家生产出的效率最高的服务。根据这一含义,判断扭曲服务贸易补贴的概念必须考虑两个标准,即补贴的专项性和受到影响利益的判断标准。由于服务贸易补贴和货物贸易补贴有某些相似的地方,参考WTO有关货物贸易补贴的规则对建立服务贸易补贴的规则是相当有益的。目前,WTO中有关货物贸易补贴的规则主要体现在《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和《农业协议》中,该两个协议对补贴的定义、补贴的类型、受损的成员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都作了规定。参考WTO货物贸易补贴的有关规则并结合服务贸易补贴的实际情况,在建立服务贸易补贴的有关规则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四个方面:服务补贴的定义、对服务补贴的分类应当一致、各成员方服务补贴的信息交换义务、服务补贴的效果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