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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同时具有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精神价值,是陆地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因此,必须保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不仅需要先进的林业科学技术,更要有合理的制度支持,要求变革和创新现有的森林资源法律制度。权利是法律制度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因此,全面系统地开展对森林资源权利的研究对森林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过去人们把森林仅仅当作一种经济性资源,因此只认识到存在于森林资源之上,以追求其经济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物权。森林可持续发展目标提出后,学者们纷纷探讨如何修改和完善现有森林资源物权制度,以期通过完善的物权制度的激励和约束功能来规范林业生产者的行为,寓社会需要的生念利益、社会利益于林业生产者追求生产经营利益的活动之中,从而促进森林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这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使我国的林业开始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但森林可持续发展仅仅依靠森林资源物权制度的改革是不行的,因为它对森林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必须以林业生产者的行为为中介,是间接的。公民环境权是可持续发展战略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国家为了保证公民环境权得以实现而行使的管理权则直接以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而森林作为重要的环境资源是公民环境权的主要载体,由此可以衍生出公民基于森林资源的环境权。因此,从权利推动的角度讲,真正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必须借助于完善的森林资源物权与公民基于森林资源的坏境权有机结合形成的合力。 沿着这个思路,本文将公民基于森林资源的环境权纳入森林资源权利体系,与森林资源物权及保障性的程序权利一起,构建出一个全新的森林资源权利体系。接着对这一权利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层层分析,既从纵向角度分析了各森林资源权利自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种种不足之处,也从横向角度分析了森林资源权利之间存在的各种权利冲突。最后,在此基础上,从完善森林资源物权制度,实现公民基于森林资源的环境权的法律化,以及构建森林资源权利冲突的协调机制三个方面思考了完善森林资源权利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