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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我国司法实务中内生的非法律概念,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我国现存夫妻财产制制度规定不能满足婚姻当事人现实需求而积极弥补的产物,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分居制度法律空白所带来的实务困境。"衍生物"意味着婚内财产分割协议面临法学理论缺乏,法律地位不明确及司法审判认定效力不一的复杂局面。2014年第12期公报案例"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再次将这一现实问题推向理论界,使得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理论研究成为热点。第一部分:文章在大量案例整理收集及广泛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现状,分析案例,首先阐释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构成要件,进而确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性质。对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定义、构成要件进行真实定义,严格限定概念。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通过对我国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司法实践中的内涵进行全面归纳总结,明晰其符合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理论构架,是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现形式,为后文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最后,对实务中易于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混淆的婚内析产、夫妻间赠与之间的关系辨析。第二部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主要包括:物权变动效力、物权对抗效力。夫妻一体性使得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引起的物权变动效力及物权对抗效力在对内与对外关系上具有特殊性。法律对物权变动于夫妻当事人(内部)的物权变动效力及与第三人(外部)的物权对抗效力保障力不同,必须在理论与实践中区分。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导致物权发生变动时,物权变动效力作用于夫妻当事人约定的财产,必然在当事人的内部关系产生法律效果,而物权对抗效力产生法律效力仅于物权人与交易第三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项已经依法发生的物权变动是否在外部关系上产生相应法律效果。也即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引起的物权变动效力是绝对的,而物权对抗效力则具有可能性。文章首先论述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效力,通过类型化分析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效力,更加深入地了解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运行模式。继而对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物权对抗效力进行分析,并对其特征展开讨论。第三部分:通过我国与英国在夫妻财产制方面的比较评析发现英国妻约定财产制的内涵与我国实务中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运用具有相似点。英国夫妻财产制制度体系完整,整个制度周密而实践性强,且类型法定的约定财产制为司法实务带来巨大便利,如此益处我们应当取之为我国特有之夫妻财产制度构建相应理论。第四部分:阐释司法判决中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我国夫妻财产规范的意义及分析其在司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确保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实效,弥补了我国法律中关于分居制度的法律空白,使得处于分居状态下的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可以通过法律方式解决。同时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为更新我国夫妻财产制提供实践经验,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立法及理论推动,使得我国夫妻财产制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更新完善。但是,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其在实务中存在一些问题。第五部分:"民法典时代"的开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民法典》夫妻财产制完善的具有重要意义。婚姻编的具体编撰近在咫尺,各学者对于《民法典》夫妻财产制的建议稿必将为立法委员会重视,因此,对于国内目前较为前沿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其中的不足,结合笔者对实务中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研究,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