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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目前正在自上而下大力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在法治现代化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这是一个旧秩序的瓦解与新秩序建立交错的时代,在礼俗文化传统影响至深的情形下,中国社会想要完成整体迈向法治的现代进程,面临着极其复杂的难题,而这个难题的一个鲜明的体现是,在由市场经济带动的政治法律的复杂转型中,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法还无法覆盖人们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在其不能涉足之处,习惯法往往成为调控人们行为的主要规范系统。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呈现出相互紧张的关系,有时这种相互紧张甚至表现为激烈的冲突。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因此仍然将同时面对习惯法和制定法,面临着如何协调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关系的问题。在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中,其中最应该加以重视者,乃是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的紧张关系问题。
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在当代中国政治法律体系中,“少数民族”乃是关键词之一。建国初始,在确立现代中国基本政治法律框架的时刻,人们已经注意到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仅体现在文化传统上的差异,而更为重要的体现为对于具有一种生存论上的特殊性。在现代社会多元主义的结构上,仅仅文化传统上的差异还不足以引发剧烈的社会政治法律变革,然而,生存论上的特殊性却意味着一个独立的秩序世界的存在的可能性。少数民族在生存论意义上的正当性意味着一种不同于现代政治结构的秩序存在,它是在少数民族在千百年来的生存现实中所建立起来的。由于少数民族在生存论意义上的这种特点恰好是借助习惯法来表达出来的,因此,在法理学研究领域,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对于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对于“和谐社会”政治思想的落实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法如何整合一种生存秩序,从而将少数民族传统的生活秩序,转化为现代社会多元的社会结构中的一个部分,这不仅是一个学理反思的问题,而且是现实政治生活所必须面临的重大实践问题。
从法理学研究领域来看,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宝贵财产,它不仅在历史上影响着少数民族的行为和思想,而且这种影响力至今仍然存在。法律文化多元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存在的现象,制定法对少数民族人们来说是外来法,在国家制定法的语境下,各少数民族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依照国家法的要求作为和不作为之外,在生活的很多方面依然遵循本民族固有的习惯法,依据传统和习惯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纠纷。由于这些习惯法既存在着与国家制定法相一致的内容,也存在着相冲突的部分,因此,对于如何解决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与融合的研究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最重大的课题之一,对民族法学的发展与传统文化的重新理解以及民族团结、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对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华塘乡螺蛳滩村为期一月调查的基础上,本文深入分析了土家族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统一的现状、特征,并着力探析土家族习惯法如何在现实中与制定法互动统一,希望在其与国家法治的相互调适过程中,通过相对合理的政府治理模式,走出一条可能的政府主导型法治进路,从而达到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治和谐统一之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