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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它的出现能够弥补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小额信贷方面的功能缺陷,并能最大限度地调剂农村的资金融通,以满足农村居民和乡镇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的融资环境,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保障农村资金互助社良性运作的必要条件,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自发性和互助性等特点也使其运行机制不同于一般的以营利性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基于此,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监管制度在内容上也不同于对一般的商业银行。在此背景下,本文从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监管框架的现状考察入手,在分析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健康运行保驾护航。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相关问题进行概述。首先从学理上和法律上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界定,接着分析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具有的几个特征——互助性、自发性、社区性、运行成本低廉性等,最后阐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产生背景、存在意义以及运行中的潜在风险。此部分的论证将为下文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以对农村资金互助社整体运作机制的法律监管现状的考察为切入点,从监管主体及其职权、监管模式、监管方式和监管范围等四个方面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现状进行了概括性分析。进而在实证考察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对现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概括,主要包括:市场准入门槛过高,以致许多有资金需求的村民和村镇企业不能自发成立互助社以实现资金上的相互融通;融资渠道不畅,资金来源有限,使资金互助社的运营存在困难;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并导致外部监管效果不明显;行业自律组织还未建立,缺乏有效的社会中间层主体监管制度;监管措施不恰当,欠缺契合农村资金互助社自身特点的针对性监管措施。第三部分是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第二部分指出的具体问题,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厘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理念,建立宏观的政府多层监管体系,制定中观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会中间层主体监管制度,健全微观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内控制度,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力,放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市场准入,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保障机制,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存款保险机制以及其他的完善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