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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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是美国传媒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而所谓的传媒法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保护和促进传媒组织传播信息的自由、规范传媒组织传播信息的行为,协调大众传媒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伟大的霍姆斯法官提出的该原则解决了当时所面对的较为棘手的案件,对受英国影响的“坏的倾向”原则提出了挑战,更为重要的是该原则在之后的案例中不断得以发展、完善,即“危险”的界定被缩小,“思想市场”理论的提出,这些都意味着“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在追寻价值均衡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一方面是表达自由的价值,一方面是国家为支持管制而推进的利益。两者会发生价值冲突,那么如何在两者中寻求到价值的平衡点,“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的目的就在于此。在经过发展、完善之后,“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产生了跃进,将言论进行分类,将“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的标准进行细化,这为之后该原则的渗透奠定了基础。强大起来的“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在接下来的过程中,从言论领域渗透到了行为领域,进而将步伐迈进了反淫秽问题之中,反淫秽领域中的米勒标准的制定深受“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的影响。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对美国传媒法的诸多领域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在互联网兴起的1996年,制定的《电信法》中都还能看到其影响的痕迹。而在该原则发展、完善、跃进和渗透的过程中,其追寻价值均衡的核心理念不曾改变。虽然该原则也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但是它在美国传媒法中的重要的地位和强大的影响力毋庸置疑。  “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不仅仅对美国传媒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世界上很多的国家都产生了渗透。中国的新闻领域名誉侵权类案件频发,由于宪法的规定过于抽象,而其他具体的法律法规又不完善,“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对中国的司法领域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很大的启示。一方面,“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所追求的价值均衡的理念为我国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学理参考;另一方面,该原则体现出来的宽容精神运用到我国的司法领域和传媒领域,将利于我国建立起宽松的舆论监督环境。  “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是如何在美国传媒法的历史过程中一步步确立、发展、跃进的,是如何渗透到传媒法中的其他领域中去的?它所追寻的价值均衡的理念是怎样在这个过程中体现的?它对中国新闻领域是怎样产生影响的,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是本文想要论述与探讨的问题。  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八个部分:  引论主要阐述研究“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这个问题的提出,介绍国内外对该问题研究的现状和不足,以及对该原则进行研究的方法,以求在宏观上较为清楚地展现该原则的整体研究情况。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出现的背景,这之中包括该原则与判例及普通法的关系、历史背景和霍姆斯法官的个人因素,这种种复杂的因素混合在一起,为“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出现创造了条件。普通法的实质是该原则产生强大生命力的根源所在,而紧张的政治环境成为该原则产生的现实基础,霍姆斯法官的个人经历塑造了他敢于坚持己见锐意革新的性格,最终提出了这个非常重要的“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的提出,通过对申克诉合众国案的案情介绍,对霍姆斯法官代表最高法院撰写的判决意见的分析,展现了该原则提出的过程及最初的含义,阐述了霍姆斯法官的这一理论创新带来的影响。“一切和言论有关的案件,问题在于言论是否被用在如此场合,是否具有制造一种明显且现实的危险的性质,以至于这些言论将会导致国会有权阻止的实质性的恶果,若是存在这种危险的性质,国会就有权阻止。”这是该原则最初的含义所在,但在这最初的意义表达之中就蕴含了追求价值均衡的理念,也正是这一理念贯穿了该原则发展以及渗透的全过程。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的发展和跃进,通过对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以及布兰登博格诉俄亥俄州案的具体案例的介绍和分析,展现了该原则中“危险”界定的缩小及“思想市场”理论的提出,而布兰代斯法官的进一步阐述将该原则推进到作为判断立法是否合宪的标准,同时将该原则适用的条件规定得更为具体。再进一步的发展就是将言论进行具体的分类,再将该原则运用到具体的言论中进行判断。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原则的渗透,通过对焚烧国旗第一案以及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的案例介绍和分析,展现了该原则的渗透过程。不仅从言论领域适用到用行为表达的“象征性言论”中去,而且运用到了反淫秽问题的领域,在认定淫秽材料的“米勒标准”中透露出该原则的深刻影响。这种渗透作用并没有就此停止,一直延续到今天。  第五部分主要介绍对霍姆斯法官“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的评价。“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在美国传媒法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有不少人对它进行批判。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以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为代表的学者对这个原则的批评,以及来自其他方面的否定的和肯定的意见。这有利于我们更为全面地认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  第六部分主要介绍“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对中国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的意义。该原则中所体现出的追求均衡价值的理念对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具有非常大的启示作用,通过对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以及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改革》侵犯名誉权案件的分析,展示出该原则追求均衡价值的理念和宽容精神对中国新闻领域的深远影响,这种影响有助于推动我国的社会和谐。  本文的结语部分主要概括地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重申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不断完善的过程,确立、发展以及渗透的各个阶段,始终是在追寻均衡价值的核心理念。而在中国的新闻领域和司法领域中,该原则凸现出解决问题的范本意义,将推动我国舆论环境的改善,有利于构筑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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