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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信仰,判决也需有权威。如果一个判决反复地被人重新起诉或提起再审来推翻,那么判决就如同“白纸”一样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既判力之意义在于禁止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反复提起诉讼,杜绝滥诉,节约司法资源。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植入既判力理论,在民诉条文中没有规定对后诉处理要依照前诉的判断。近年来,我国民事案件逐年增多,当事人对同一案件再次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在前后诉中相互矛盾等等方面引发了诸多问题,因此从大陆法系理论中把既判力理论移植到我国迫在眉睫。因此本文的重点是研究如果要移植既判力理论,那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许多理念与条文均与其发生抵触,如果不充分批判这些理念与条文,势必会影响既判力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本文一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该章主要分析了既判力的概念,以真实的案例来证明了既判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制度缺席。试图通过文化和经济的角度来解释我国未能构建出既判力理论的土壤,阐述了既判力理论的价值,批判了“法律不可移植论”。第二章诉讼认识与既判力。该章主要分析了目前我国学界对认识论的批判,衡量了认识论在哲学意义上概念与司法实践上的概念的差距,重新审视了认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通过建立完善的审前程序来弥补诉讼认识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可操作性。第三章诉讼标的与既判力。该章主要介绍了诉讼标的几种学说,通过案例来分析各种诉讼标的理论的利弊,阐述了诉讼标的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关系。第四章程序保障、自我责任与既判力。该章分为二个大问题来进行讨论,第一个问题为没有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否具有既判力;第二个问题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要求承担责任时的判决是否具有既判力;通过二个问题的分析和探讨,明确既判力理论的正当化根据应当包括有“程序正义”的理念,即应当赋予当事人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换言之,缺乏“正义程序”保障的判决,不应具有既判力。第五章再审与既判力。该章主要论证了再审的功能、再审的理由、再审提起的主体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再审的功能的意义起到了一个“解释论”的作用,通过对再审功能的重新定位,来诠释再审理由。再审理由越少,判决则越稳定,而再审理由越多,越抽象,则反之。因此细化、科学分类再审理由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课题之一。对于检察院、法院拥有再审的权力,笔者认为应当予以废除,此权力机关拥有再审的权力不利于私法自治的原则,也不利于判决的稳定,不如完善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