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沿海国被赋予执行其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的与保护本国海洋权益有关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力,当外国船只违反这些法律和规章的时候,沿海国就可以采取包括扣留船只及其船员在内的执法措施。而对船只及其船员的长时间的扣留可能使该船只、其船主或其他方面遭受本可避免的巨大经济损失。为了避免这样的损失,也为了平衡沿海国在执法权力方面的利益和船旗国在航行自由方面的利益,《公约》第292条规定了“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这一特殊程序。而在实践当中,国际海洋法法庭自1996年8月1日成立以来,已经审理了“塞加号”案、“卡莫科号”案、“蒙特·卡夫卡号”案、“大王子号”案、“契斯雷·雷夫2号”案、“伏尔加河号”案、“朱诺商人号”案、“封进丸号”案、“富丸号”案等9个迅速释放案件。本文以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9个迅速释放案件为研究对象和基础,对《公约》的迅速释放程序作一基础性研究,以期为我国将来可能遇到此类争端时提供指导和参考。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章“概述”,分为“《公约》第292条的目的”、“迅速释放程序的特征”两节进行论述。从《公约》第292条的制定背景入手,简要介绍了《公约》第292条这一特殊程序所要达到的目的;并对迅速释放程序的强制性、迅速性、独立性以及个人可以船旗国的名义提出申请这些特点进行论述。第二章“迅速释放程序中的管辖权和可接受性问题”,分两节对管辖权和可接受性问题作深入探讨。第一节从国际海洋法法庭享有案件管辖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入手,详细分析其中具有关键意义的问题“被扣船只船旗国的确定”。第二节探讨迅速释放程序的可接受性问题,分别讨论了迅速释放程序的适用范围、国内法院诉讼、是否提交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保、扣留国先前对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保的确定、没收被扣船只等问题对可接受性的影响。其中,详细论证了迅速释放程序可适用的扣船类型、申请提交的时间选择、未决诉讼及滥用诉讼程序、没收被扣船只的影响等问题。第三章“对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保合理性的评定”,具体讨论了影响国际海洋法法庭确定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保合理性的几个因素:据指控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扣留国施加或可施加的处罚、被扣船只及其所扣货物或设备的价值、扣留国设定的保证金的数额、保证金的非财政性条件。第四章为本文的结论,对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审理迅速释放案件方面的实践予以总结,充分肯定迅速释放这一特殊程序的积极作用,并提出了法庭已有实践给各沿海国和船旗国在海洋实践中的活动所提供的某些指引和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