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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及实施,西方势力逐渐深入到山西,民教冲突不断增加,使山西对外交涉的范围由教务教案为主,扩大到铁路、矿务等领域;随着传教士对中国内政的干预,交涉内容也变得日趋复杂。由于清政府尽可能的将对外交涉事务下放到地方,山西地方官逐渐成为处理对外交涉的直接参与者。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讨论晚清山西地区的对外交涉:第一章介绍晚清对外交涉的体制,介绍了晚清时期中央交涉体制的演变,山西各级地方官及其机构对外交涉的情形。第二章具体阐述了山西对外交涉的事件,包括教务教案、铁路、矿务和山西大学堂的交涉。在教务教案方面,详细分析了以东雍书院为例的还堂交涉和时常引起民教纠纷的摊派交涉。第三章总结了山西地方官对外交涉的原则,主要从怀柔远人、持平办理和遵守条约三个方面来写;接着论述了由于传教士出面干涉山西内政,激化了民教矛盾,山西地方官对此作出的应对之策;最后,总结了山西地方官在与外国列强处理对外交涉时呈现出的特点,并不是亦步亦趋的按清政府指示处理对外交涉,有些官员因自身对交涉的认识不足等原因,常常阳奉阴违,在对外交涉中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总之,在弱国无外交的大背景下,山西地方官基本上还算是尽职尽力,以最大限度的力量去和外国列强周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地方和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