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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诸多法律领域内,例如,在行政、金融、海关、税收、环境、卫生、安全、知识产权等都出现了新情况,立法者不可能将所有情况都事无巨细的在刑法条文中做出全面列举。因此,空白罪状有其存在的价值。在空白罪状中,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每一个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的基本特征,只需规定指向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制度,被称为补充规范。但是,补充规范的数量之大、内容之庞杂,会增加民众对行为的预见难度。在司法实践中,空白罪状中所指向的补充规范及其适用中存在一系列问题。立足于此,本文从补充规范的角度出发,对补充规范及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全文从以下三个部分对空白罪状的补充规范问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通过对刑法学界关于空白罪状的不同表述进行研究,对空白罪状进行界定并且论述了其类型、特征。并论述了补充规范以及补充规范的特征、性质,使得对空白罪状中的补充规范有一个整体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空白罪状中补充规范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其一,论述了补充规范的适格性问题,即什么形式的规范可以作为补充规范来补充空白罪状;其二,论述了补充规范与空白罪状冲突问题,即空白罪状和补充规范出现冲突时,应该如何适用的问题;其三,论述了补充规范中刑责的必要性问题,补充规范对该行为规定了是不是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是否为对其追究责任的必要条件;其四,论述了补充规范中二次补充适用问题,也就是说在补充规范本身中也对相关问题没有进行规定,也存在空白条款,将如何适用。第三部分主要从消解原则和具体方式两方面入手探讨了空白罪状中的补充规范适用问题的消解路径。首先,从罪刑法定原则和谦抑性原则对空白罪状中的补充规范适用问题的消解路径进行探讨。其次,针对第二部分的问题,从具体的方式进行论述。第一,针对补充规范的适格性问题,提出补充规范应当是效力等级达到刑法条文效力且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二,针对补充规范与空白罪状冲突问题,提出要协调这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三,针对补充规范中刑责的必要性问题,提出要确立附属刑责条款的不必要规则;第四,针对补充规范中二次补充适用问题,提出要确立补充规范二次补充的间接援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