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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是一种常见的不合法的诉讼。此种诉讼会给社会带来很多不良影响,如诉讼当事人诉累的增加、法院审理案件压力更加沉重,因为重复起诉致使法院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等。基于以下几个目的:稳定国家诉讼秩序,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高效运用司法资源,树立国家司法权威,对于重复起诉这种现象,我们应该坚决打击、禁止。我国首次对重复起诉的否定法规是出现在2015年实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并对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作出相对明确的识别标准,这为有效防范重复诉讼的出现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面对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而又多元化的重复诉讼形态,仅仅单凭一个重复诉讼识别标准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司法实践适用的过程中就显示出沉重的无力感。针对民事重复起诉这一现象的研究,在此归纳几个现阶段常遇到的问题:一、在禁止重复起诉上,我国没有系统的理论基础予以支撑,现阶段,涉及禁止重复起诉的既判力理论、诉讼标的理论、诉讼系属理论以及争点共通理论等几大理论,在国内无论是学术界亦或是实务界,单个理论的研究都鲜有提及,更谈不上理论体系了;二、司法解释条文中对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规定不尽合理,首先,仅仅以该规定的同时符合三个识别标准作为认定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是否合理有待考究。其次,三个识别标准在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是否能够顺利解决所需要应对的问题也未可预知;最后,在适用该条文禁止重复起诉的司法程序中忽略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作用:三、对于重复起诉的处理方式没有做区分对待,对于不同阶段、不同时间点所发生的重复起诉情形没有规定针对性处理方法。此外,立法上也没有相应的配套辅助机制予以保障。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处理方式仅仅是针对立案和受理两个阶段,同时,规定重复起诉发生的时间段是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但在处理方式上并未对此进行区分对待处理。在制度立法上,没有形成配套的制度予以保障法律条文的适用等。通过对我国当下禁止重复起诉现状的分析,借鉴域外相关理论以及经验,提出相应的建议,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体系,通过对重复诉讼识别标准的全面细化立法,以相应立法辅助制度如技术、惩戒等方法措施有效的禁止重复诉讼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