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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人的概念是在由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国家这一大背景下提出的。在民主代议制的宪政结构之下,虽然倡导人人平等,但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多数人的利益方能被充分地代表,这是代议制宪政制度本身的缺陷。因此,如何恰当地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不仅是民主社会对于人人平等原则的根本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和谐、稳定的关键之一。本文将从少数人的定义、少数人权利的正义性、少数人的实体权利、少数人权利的救济及其限制,这几个方面对该选题进行系统论述。在国际法上,对少数人的保护是以《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原则为基本,以《公民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和《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为主体的,部分权利散见于其他国际条约。“少数人”这个概念,在国际法上历来较为模糊。其最为直接的法律渊源——《公民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及其解释,亦没有直接对“少数人”作出定义。本文第二章中,首先根据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其他多边条约、学者观点及部分案例,试图给“少数人”下一个全面、准确的定义。从要素上说,“少数人”应该具备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少数性。从社会角度而言,“少数人”对于社会多数人,应当处于相对弱势。于此同时,当代国际法有将难民、外国劳工、罪犯等新出现的少数群体列为少数人加以保护的趋势。通过对“少数人”进行详细定义,本文第三章进一步阐释了“少数人”权利的法律基础。第一,从法理上讲,保护少数人是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第二,从国际法角度来说,在国内法中规定少数人保护条款,是中国遵守其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而少数人的法理基础,亦是以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底线,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由平等原则和不歧视原则组成的。第四章少数人的实体权利及其救济,主要包括了国际人权法中规定的基本人权,主要指生存权、政治权、社会经济权和发展权。在第四章中,笔者拟将这些权利与极易与其混淆的民族自决权进行了区分,结合、参考国际法对土著人的保护,强调了少数人权利的个体属性特点。同时,在政治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中分别探讨我国在具体问题中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一步细化了第三章中的基本原则。在对少数人的保护讨论中,反复被学者们提出的一个问题,即如果对少数人进行保护,是否会造成对社会大多数人的不公平,也即“反向歧视”。在第五章中,笔者讨论了对少数人权利的限制,笔者认为,只要将权利做合理的划分,设计司法机制予以保障,这种反向歧视的现象是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