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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第三方支付的迅速发展不仅伴随着支付方式不断变革、金融效率快速提高,还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巨大挑战。作为互联网金融奠基石的第三方支付,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繁荣。然而,第三方支付在提供便捷的同时,也滋生了许多风险与市场乱象,并且由于第三方支付中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较为缺乏,金融消费者面临更多资金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威胁。此外,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以及监管的不足与滞后,使得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呈现“无序状态”,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和稳定。本文认为,在目前世界各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纷纷努力打破分业监管模式,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趋势下,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也应当进行调整,从分业监管逐渐转变到注重功能性监管上来。现有的相关支付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未能填补法律监管方面的缺失且立法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够强。因此,相关立法部门应在宏观上制定出一个关于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体系,提升立法的位阶。在具体的制度层面应当细化规定,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性规定虽有进步,但对具体的金融消费者权益,诸如资金安全保护、知情权及争议解决等制度,未能尽到补益和完善的职责。未来立法应当对一些模糊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此外还缺乏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现有的诉讼制度规定和纠纷解决机制也与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质不相匹配,难以适用,导致权益保障难以实现。基于此,本文第二章从明确第三方支付的内涵与类型以及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入手,同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和梳理,阐述了应当注重第三方支付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因所在;第三章从制度设计到具体立法及争议解决,对第三方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法律困境予以解构和说明;最终章运用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欧美等域外国家第三方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和具体制度经验进行分析,并辩证地予以镜鉴。本文认为,监管方面,我国应采用功能性监管方式,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立法层面,应提高第三方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位阶,对现有条款进行细化以及全面规定,包括完善披露制度、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资金安全及明确孳息的归属、支付差错的责任主体确定和责任分担等。应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征相匹配的案件管辖和举证责任制度,同时应采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高效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