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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7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内幕交易执法情况的信息。其中2012年内幕交易立案70件,2013年86件,比2011年分别增长了46%和79%;这两年因内幕交易被处罚的人数分别为31人和66人,比2011年增长63%和247%。移送公安机关刑事追究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多。1司法实践中案件的爆发式增长也暴露了内幕交易案件在认定中存在的疑难和争议,其中有些问题是存在已久的,比如内幕交易罪主体的认定问题,内幕信息的重大性和秘密性等等,有些问题却是产生于新型案例中的,比如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件催生了对于跨市场内幕交易案件认定问题的研究。本文利用资本市场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则清晰的论证了本罪法益受到侵害的过程,为笔者提出的各项认定标准提供了理论支撑。成文的目的是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认定标准,因此本文一反学界动辄提出立法建议的现象,深入挖掘法条内在含义,贴近司法实践,搜集和分析了证监会近三年处罚的73件内幕交易案件以及近30份内幕交易刑事判决书,采用案例分析、法条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本文还深入分析了第一起跨市场内幕交易案件——光大证券“乌龙指”案,对其相关性以及抗辩问题作了重点研究。论文主体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分析和解决了本文进行认定标准研究的基石——法益侵害性,同时通过回顾并购重组类案件中的经典案例——广发证券借壳上市案件以及国内第一起跨市场内幕交易案件——光大证券“乌龙指”案,总结出了目前在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在分析法益侵害性时笔者通过运用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核心观点)清晰的界定了本罪名保护的法益。第二章主要分析和解决在认定内幕信息的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开篇通过对证监会近三年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类型化的整理,总结出了实践中内幕信息认定的状况。对于内幕信息的认定笔者采用“三分法”,将其特征划分为“重大性”、“秘密性”、“相关性”,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点特征的信息才是内幕信息。在认定“重大性”中,需要运用具体的理性投资者标准,结合内幕信息公布后股价的波动情况、行为人本身对信息的重视程度等来判断信息是否能够影响理性投资者的决策;在认定“秘密性”时,需要结合“重大性”区分信息的种类将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视为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不能呆板的将某一固定时间点作为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证券市场内幕信息的“相关性”强调的是内幕信息应当能够影响特定的证券价格,不能局限于某个证券,也不能宽泛的理解为某一类,这一标准的确立在分析跨市场内幕交易案件性质时至关重要。第三章主要分析和解决认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中产生的疑难问题。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发现实践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明文列举,通过对分析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的总结提出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重新分类的标准;此外,通过对理论基础的论述、条文的分析对比以及现实案例的总结,论证了对于“非法获取”应当扩大性理解。第四章主要分析和解决在认定内幕交易客观行为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从法条表述来看,内幕交易的客观行为主要为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在价格敏感期内买卖证券、期货以及明示、暗示他人买卖证券、期货。在内幕交易的客观行为中利用内幕信息为其必备要件,但是在认定过程中可以结合各种案件事实进行刑事推定;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与泄露信息的主要区别在是否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立法之所以将暗示行为也列入构成要件主要原因在于打击实践中并不明确告知内幕信息而是企图通过各种形式的含蓄表示来逃避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