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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机动车数量猛增,同时,随着我国酒桌文化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忽视交通法规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都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惩治并预防醉酒驾驶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出行安全,《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中新增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规定于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醉驾入刑”自此在刑法条文中被确定下来,之后,各地也纷纷开展惩处“醉驾”活动,全国各地不断有醉驾者被判处刑事处罚,确实达到了立法的目的,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但由于没有具体的量刑尺度,全国各地对醉驾行为的判决结果都不一样,有“同罪不同罚”,有缓刑,有拘役,有坚持“一律入刑的”,有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有用行政处罚代之的,有取证标准不统一的,引起了广泛争议。广大民众开始质疑:“醉驾是否应一律入罪”、“醉驾量刑是否可以使用缓刑和累犯制度”、“应该适用哪一种检验标准”,“是否设置资格刑”,“主刑是否需要完善分类”等等问题,这些问题造成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实行的模糊地带,因此,需要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争议性问题进行探讨,进一步明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就醉驾行为是否一律入罪提出自己的观点。而且,醉酒驾驶行为不仅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还可能会引发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和重叠,有必要梳理出醉驾行为引发的自下而上的刑罚体系。并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执法和司法中的其他问题进行探讨,为本罪的完善提出创造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