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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诉讼案件在我国一直存在,但却尚未设置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司法实际部门目前主要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对相关家事案件进行处理,虽然可以基本应对,但是考虑到家事事件的特殊性,以及对其他国家相关家事诉讼程序的参考,设立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是十分必要的。家事事件事关社会稳定和公序良俗,与一般财产法上的法律关系不同,它不能完全的由当事人自由处分,而且家事事件更多地涉及感情、亲情、伦理道德和隐私问题,因而我们有必要根据家事事件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为其设置相应的诉讼程序,使其遵循不同的程序法例和程序规则,以利于纠纷的处理和当事人权利的维护。普通的诉讼程序不能满足现在家事案件诉讼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普通的诉讼程序严格遵循私权自治的原则,在诉讼中给予当事人较多地自由权和选择权,法院一般不予干预;而家事案件则不完全适用私权自治的规则,其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对诉讼标的——身份关系不具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其次,家事事件是涉及公私双益的一种社会关系,实体法就此关系作了规定,而无相应的程序法保障,正像某学者所说的,无程序保障之正义是很难实现的,仅有实体法保障的正义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句空话,我国目前实体法对婚姻等方面问题有详细的规定,但是诉讼法上没有完全对应的程序,例如婚姻无效之诉等。因此在立法上需要制定一套家事诉讼程序,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新的纠纷类型层出不穷,以公益、集团纠纷等为代表的现代性诉讼不断显现,有必要将其加以归类梳理,完善我国的家事诉讼制度。本文分四个部分,约34000字,第一部分概述家事诉讼的主要概念,并与其他诉讼程序进行比较;第二部分摘选英美德日这四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的家事诉讼程序进行比较,并从机构设置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进行归纳;第三部分从我国古代的家族法诉讼的角度出发,讨论我国古代家族法诉讼和现代家事诉讼的区别与联系,并从中得以启示;第四部分为结论篇,主要是将比较研究的结果应用到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构建上,对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构建浅略的提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