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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的撤消,村民自治的实施的确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了农民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的提高。但实践中对村民自治的认识产生误区,认为村民自治就是政府不介入,甚至应退出。事实上村民自治的兴起与“三农”问题的再度凸显几乎是一个同步的过程,村民自治似乎并未能起到缓解“三农”问题的作用。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村民自治是国家治理乡村的一项基本制度。我们必须意识到,国家所扮演的角色仍然是治理的主体,是中国乡村发展的最主要动力。而国家对乡村的干预与影响过程主要通过国家关于农村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最终体现为国家政策的介入。
当今村民自治过程中,所产生的乡村债务沉重,贫富分化加大,大量乡村精英外流,乡村社会冲突加剧,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各种因素夹杂,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广大农村的稳定与发展,这也使得国家介入在今天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诸多可能性。国家可通过强制性和引导性介入,实现村民自治。一方面要避免政府大包大揽,介入过度;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国家介入不足,甚至是退位的现象。要实现村民自治,我们应完善国家介入的政策,提高基层政府的执行力度和能力,提高广大农户对政策的认同,改善农村的软硬环境。